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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2013-2014年度敘獎辦法
國際獅子會3OOB2區總監辦事處   
地址:板橋區溪城路1053
電話:(022686-1000
傳真:(022686-1009
受文者:專區主席、分區主席、敘獎委員會主席、分會會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717
發文字號:(102)考字第012
附件:敘獎辦法乙份
主旨:檢附本2013-2014年度敘獎辦法一份,請查照。
說明:本敘獎辦法依據今年度第一次區務會報暨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後通過,請各分會依據本敘獎辦法執行,以獲得最高榮譽及獎項。
 

                                                    總  監 周勝考

 

 

國際獅子會300B2區2013-2014年度敘獎辦法
第一條‧目的: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會及各會員,能各按其職,充份發揮智慧與能力,使各會各項會務平衡推展,以貫徹獅子精神達成目標,特訂定國際獅子會300B2區2013-2014年度敘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資表揚。
第二條‧適用範圍:凡本區各分會及會員,如其服務實績符合本敘獎辦法標準,除總會或本區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規定辦理敘獎。
第三條‧獎項:本辦法分為分會團體敘獎:〈十二項十四種獎〉、個人敘獎:〈十五項二十六種獎〉,
        其內容如下:
壹.分會團體獎:
第一項.新會發展獎:下列為得獎要件
(本獎項統計至三月底止於區年會時頒發或三月底後成立於總監交接時頒發)。
1、   特等獎:各分會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以上者。
第二項.發展會員獎:(以二月底報本區之會員數為準)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特優獎:本年度內各分會會員淨成長人數最多前三名。
2、優等獎:本年度內各分會會員淨成長人數五人以上之分會。
第三項.最傑出分會獎: 同時獲頒以下獎項者為得獎要件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同時獲得本區新會發展獎成立新會者獲計一顆星。
2、凡同時獲得本區發展會員特優獎前三名者獲記一顆星。
3、凡同時獲頒本區認購LCIF金額最多前三名之分會獲記一顆星。
4、凡同時獲頒本區社會服務鑽石獎之分會者獲記一顆星。
5、凡同時獲得本區教育獎前三名者獲記一顆星。
    6、凡同時獲得本區國際結盟友誼獎者獲記一顆星。
本獎依獲得顆星數最多者排列名次,同額者並列為同名次計取前三名
第四項.傑出分會獎: 凡獲得以下任三種獎項者應獲頒此獎(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獲頒本區發展會員優等獎〈5人〉以上之分會者。
2、凡獲頒本區LCIF分會優等獎〈5枚〉之分會者。
3、凡獲頒本區社會服務鑽石獎之分會者。
4、凡配合本區聯合社會服金額達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之分會者。
5、凡獲得本區教育獎之前五名之分會。
6、凡同時獲得本區國際結盟友誼獎。
 7、至二月底前辦捐血活動達三次以上,若預定在3、4月舉辦捐血活動者請報備或得到捐血活
     動特別獎。
 8、凡獲得傑出公關服務獎。
第五項.LCIF(國際獅子會基金會)獎:得獎要件為(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計至三月底。
    1、分會特優獎:各分會年度內凡認購LCIF10枚(美金10,000元)以上者。 
2、分會優等獎:各分會年度內凡認購LCIF5枚(美金5,000元)以上者。 
 第六項.社會服務鑽石獎:(請附社會服務明細表)(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計至二月底。
        凡年度內社會服務之金額平均每位會員最多者,取前五名之分會。
 第七項.社會服務金獅獎: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計至二月底。
凡年度內社會服務之金額平均每位會員達新台幣貳萬元以上者(請附社會服務明細表)。(不包括事務費、行政費、餐旅費、自強活動、購置會館費用等非相關費用)。
第八項.保留會員獎:(計至六月底)                   (本獎項於年度總監交接時頒發)。
凡年度內各分會保留原會員績效達95%以上者。
第九項.捐血活動特別獎:(計至六月底)               (本獎項於年度總監交接時頒發)。
各分會本年度內舉辦捐血活動之袋數,最多之前五名。(並請附捐血中心證明文件、合辦者。應以會數平分袋數為依據)   
 第十項.分會教育獎:(計至三月底)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年度內各分會邀請講師團講師或經講師團團長認可之專家學者演講者,每次累計一
         分,合併舉辦者均分分數,累計分數最多者,取前五名,分數同額者並列。
      2、選派優秀獅友參加台灣總會或B2區所舉辦的各項領導才能訓練,每5人累計一分。  
 第十一項.傑出公關服務獎:(附活動證明文件照片)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各分會本年度內接受電視媒體或各大報紙,有關社會服務、獅子主義形象提昇之專訪報導者。  
 第十二項.國際結盟友誼獎:各分會本年度與國外姐妹會初結盟簽約者(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貳.個人獎:
  第一項.最傑出領導獎: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凡各分會獲頒最傑出分會獎項之會長應得此獎計取前三名。
 第二項.傑出會長獎:凡分會獲頒下列任二種獎項之會長應得此獎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獲頒新會發展特等獎〈輔導一個新會〉以上者。
  2、凡獲頒新會員發展優等獎〈淨成長5人〉以上者。
 3、凡獲頒LCIF分會優等獎〈認購5枚〉以上者(會長必須認購)。
 4、凡獲頒分會教育獎前五名者。
 5、凡獲傑出公關服務獎。
 6、凡獲國際結盟友誼獎。
 7、至二月底舉辦三次捐血活動三次以上。
 第三項.輔導新會(含少獅會)特別貢獻獎:           (本獎項於年度總監交接時頒發)。
1、專區主席:本年度內輔導一個新會以上者。
  2、分區主席:本年度內輔導一個新會以上者。
  3、導 獅:具備導獅認証資格者,本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以上。
 4、會 長:本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以上者。
 第四項.LCIF特別獎:(計至三月底)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專區主席獎:各專區年度內認購LCIF金額合計最多者取前二名(專區主席必須認購)。        2、分區主席獎:各分區年度內認購LCIF金額合計最多者取前三名(分區主席必須認購)。
 3、會長特優獎:各分會年度內認購LCIF金額合計最多者取前五名(會長必須認購)。
 4、個人認購LCIF累計最多枚者(一枚1000美金為單位)取前五名本區頒發獎牌同額者並列。
 5、個人認購LCIF美金1,000元以上者,除可獲得LCIF國際總會獎外,本區另於各分會各交接
    時頒發獎牌。
 第五項.分會會職員獎:(分會人數60人以上者得增頒副職員獎)(本獎項於各分會年度交接時頒發)
  1、最佳會長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2、最佳秘書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3、最佳財務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4、最佳總管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5、最佳連絡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第六項.傑出會員獎:凡年度內各分會之會員接受鄉、鎮、市政府以上單位表揚者(附表揚證明)
 第七項.增進國際友誼獎:凡年度內參加遠東年會註冊之會員。
第八項.特殊貢獻獎:凡各分會之會員如符合下列各款者,得報本區敘獎。
年度內個人會內社會服務捐款總額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不含基本會費)
第九項.優秀會員獎:凡各分會按會員人數每二十人得推選一人,報本區敘獎。
第十項.專區主席教育獎:(本獎項於總監交接時頒發)(計至五月底止)
本年度專區內之各分會累計邀請講師團講師演講者之積分分數最多者取前二名(唯該所屬專區主席至少應邀請講師演講一次以上)
第十一項.分區主席教育獎: (本獎項於總監交接時頒發)(計至五月底止)
   本年度分區內之各分會累計邀請講師團講師演講者之積分分數最多者取前三名(唯該所屬分區主席至少召開三次顧問會議並邀請講師演講一次以上)
 第十二項.分會會長教育獎:(本獎項於總監交接時頒發) (計至五月底止)
   本年度分區內之各分會累計邀請講師團講師演講者之積分分數最多者取前五名
 第十三項.專區發展會員獎: (以二月底報本區之會員數為準(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專區發展會員特優獎:各專區年度內會員淨成長人數前二名之專區主席
   (每一專區主席至少舉行一次發展會員宣導)為得獎要件。
  2、分區發展會員特優獎:各分區年度內會員淨成長人數之前三名之分區主席
   (每一分區主席至少舉行一次發展會員宣導)為得獎要件。
 第十四項.總監訪問特別獎:(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分區主席舉辦總監訪問經評比績優分區主席前三名敘獎,本獎依獲得分數最多者排列名次,
      同分者並列為同名次計取前三名。(評分依總監訪問暨分區聯合例會評量標準表)記分
 第十五項.區務會報出席特別獎:(本獎項於總監交接時頒發)
      為鼓勵區務會報暨理監事會應出席獅友踴躍出席,凡出席率最高前十名,於年度結束後給予
      獎勵。(不含區內閣)
第四條.本年度敘獎辦法所指起訖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如年會提前召開時,截
      止日期得由本區自行更改後公佈之,目前本區規定到二月底止計算。(另有規定之獎項按六月
      三十日止計算)
第五條.為配合總監年度推動目標,總監得於各項委員會專案活動(和平海報、聯合社服、反毒反霸
      凌、環保攝影、小神探科學營、視力篩檢、淨化人心主題活動。)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各項敘獎作業流程:
1.    敘獎申請表應填寫二份,證明文件及資料(須附上整年度社會服務明細表及年度
   財務報表、已繳款收據等),由各分會整理完妥,於規定送表日期前先送請所
屬分區主席、專區主席確實審查無訛後,在申請表內分別蓋章兩份,三月十
日前一份由各會郵寄本區轉交敘獎委員會以便核獎,另一份留會存查即可,
逾期送申請表者,不予敘獎。另。LCIF獎及教育獎本區於三月底另行彙整核獎。
2.   敘獎委員會收到符合規定之申請表,依照敘獎辦法統計審查後,將核獎申請表送
本區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