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章程、準則
-
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三OO複合區)章程
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三OO複合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參照國際獅子會憲章及附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在國內各省、市、縣市設立支會及分會。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
二、增進國際間友誼。
三、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四、提倡社會福利。
五、促進國家安全。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各支會及分會之籌設暨督導事宜。
二、有關各支會及分會會務之協調暨輔導事宜。
三、主辦全國年會及區域性之國際年會。
四、國際總會及國內法令規定之有關任務及權責。
五、舉辦全國性之聯合服務。第三章 目標與信條
第七條:本會之目標如下:
一、增進國際瞭解,促進世界大同。
二、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三、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四、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五、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紛爭。
六、不求個人利益、提昇工商水準。
第八條:本會之信條如下:
一、忠於所事,勤勉敬業,竭誠服務,爭取榮譽。
二、守正不阿,光明磊落,取之以道,追求成功。
三、誠以待人,嚴以律己,自求奮進,毋損他人。
四、犧牲小我,顧全大局,爭論無益,忠恕是從。
五、友誼至上,服務為先,絕非施惠,貴在互助。
六、言行一致,盡心盡力,效忠國家,獻身社會。
七、關懷疾苦,扶弱濟困,人溺己溺,樂於助人。
八、多加讚譽,慎於批評,但求輔助,切莫詆譭。第四章 會員
第九條:凡經國際總會授證,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各分會及其會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各分會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推派代表人,並享有下列之權利義務:
一、 權利: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當選人不以代表為限)及罷免權。
(3)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業及福利。
(4)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二、義務:
(1)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
(2)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4)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各會及其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會籍應予除名,經除名者不得再以獅子會名義或獅子會會員身分活動。
(1)有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
(2)經國際總會或政府主管機關撤銷其授證或立案者。
(3)不履行第十條規定義務者。
(4)違反國際憲章之規定者。
(5)經判處褫奪公權確定者(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宣告為禁治產人或破產者。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並應於世界年會集會前十五日完成,會員代表大會時間、地點由上屆理事會作成建議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之產生:
一、凡合於第四章之規定,並己履行國際總會及本章程所定一切義務之分會,得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之第一日,經國際總會承認之獅友人數,每十人推舉正代表一人,餘額滿五人時得增推一人。
二、前款所列各會得推舉與正代表同額之副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
三、本會理事長、前理事長、各副區總監、前總監均為正代表,並不佔各會之名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總人數過半數以上之代表出席方得召開,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修改本會章程、財產之處分、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團體之解散、應由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如有必要,理事會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九、決定下屆大會之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非代表之會員得以觀察員身分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發言權與選舉權。第六章 選舉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副理事長,均以無記名連選法行之,常務理監事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常務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第七章 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組成理事會,任期一年,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曾任分會會長以上職務之候選人中選舉產生之,以次多票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於理事出缺時,依次遞補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本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本會經費與基金之徵收及籌畫。
八、執行理監事會移請處分之事項。
九、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十、執行本會章程及國際總會所規定之任務。
十一、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或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會同召開之。
第廿三條:常務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或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一提議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二、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處理,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第廿六條:一、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另置執行長、主計長各一人;執行長、主計長及其他成員(資格另訂)均由理事長聘任之,依法令程序並報主管機關及國際總會備查,解聘時亦同。第八章 監事會
第廿七條:本會置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任期一年,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曾任分會會長以上之職務之候選人中選舉產生之,以次多票者三人為候補監事,於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滿原任期為限。
第廿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組織監事會。
第廿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人召開之,如經監事三人以上提議時,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第九章 副區之設立
第卅二條:本會得依行政區域設立副區。
第卅三條:凡分會達三十五個,會員達一千二百五十人時或由該支會中劃設另一副區,經國際總會及本會同意並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成立副區。
第卅四條:各副區、分會章程,由各副區、分會,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參照國際獅子會憲章暨本會章程訂定送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副本抄送本會。第十章 分會之設立
第卅五條:各分會以所在地之縣市為其名稱,但同一縣市鄉鎮有二個以上分會時,應在各該縣市名稱下冠以地區名稱及其番號(或其他文字)以示識別。
第卅六條:各分會,至少須有三人為發起會員,並須由本會授同意書後,憑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並向國際總會申請授證。第十一章 經費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應繳之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社會各界之捐款。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會費之徵收:
一、本會所屬各分會應按各該會所屬之數繳納會費,每年每人新台幣六OO元(八十五年)。
二、本會其他應收各費,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準。
三、會員分兩期繳納,七月至十二月為上期,一月至六月為下期,上期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及下期應於元月底前一次彙收繳送本會。
四、未按時繳清上項費用時,不得享受本章程第十條規定之權利。
第卅九條:應繳國際總會之費用,均按國際總會憲章第八條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繳納之。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暨所屬之支、分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國際獅子會分會憲章
國際獅子會分會憲章
第一條 名稱、標語及口號(Name、Slogan、Motto)
第一項:本組織之名稱為------獅子會。國際獅子會(以下簡稱為''總會'')授證及管轄。
第二項:其標語為:自由、智慧、我們國家的安全。
第三項:其口號為:我們服務。
第二條 任務與目標(Purpose and Objects)
本分會之目標為:
1、增進國際了解、促進世界大同。
2、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3、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4、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5、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紛爭。
6、不求個人利益、提昇工商水準。
第三條 會員(Membership)
第一項:任何法定成年(二十一歲以上),品德優良,在社區有聲譽之人士都有資格成為第二項所規定之會員。憲章及附則所使用之男性代名詞應解釋為男女適用。
第二項:本會員的會員類別如下:
(1)正會員(Active):具有獅子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及一切義務。除另有規定外,此種無限制之權利包括擔任分會、區或總會之任何職務,此種無限制之義務中包括出席例會、速繳會費、參加本會活動及在社區內行為表現良好獅子會形象。
(2)留籍會員(Member-at-Large):因遷居至分會社區以外或因健康問題或其他任何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本會例會但仍欲保留會籍之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同意為本會留籍會員。此項會員資格應由理事會每半年審查一次。留籍會員不得擔任本會職務,在區或總會會議或年會中亦無投票權。但仍應繳納本會所規定之會費,其中包括區及總會之費用。
(3)榮譽會員(Honorary):對社區或本會有卓越貢獻之非本會會員,經本會決議頒贈特殊榮譽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其入會費、區及總會之費用均由本會繳納。榮譽會員可以參加集會,但沒有正會員應有權利。
(4)特別會員(Privileged):會籍達十五年以上之會員因疾病、年衰或其他理事會認為正當之理由必須放棄其正會員之身分者得為本會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必須繳納本會所規定之會費,其中包括區及總會之費用。除不得擔任本會、區或總會職務之外,具有投票權及其他所有正會員之權利。
(5)終生會員(Life Member):任何本會會員保持為正會員達二十年以上,對本會、社區或總會服務傑出者;任何罹患重病會員;或任何本會會員保持為正會員達十五年以上而年逾七十歲者,如能符合下列規定可給予終生會員:
(a)由本會向總會推薦,
(b)由本會一次繳納總會永久會費三百美元或等值之當地貨幣,並經
(c)國際理事會通過。
本會可向終生會員收取認為適當之費用。
終生會員在其履行應盡義務下享受正會員之權利。
國際總會長於卸任後,立即成為其所屬分會之終生會員,其分會不須為其繳納費用。
終生會員遷往他處並接受另一獅子會邀請,即可自動成為該會終生會員。
(6)副會員(Associate):會員在一分會中持有正會員身分,可在其住所或就業地址的另一分會中持有副會員身分。副會員身分應由理事會授予,並由理事會每年審核一次。分會的月報表上不報副會員。副會員在親自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得擔任該分會的區(單、副、臨時或複合區)或國際年會代表,亦不可代表該分會擔任分會、區或總會主管職員或指派區、複合區或國際委員會委員之職務。不必繳納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之會費,分會有權向副會員收取認為適當之會費。
(7)關係會員(Affiliate):合乎一定條件之當地居民有興趣加入獅子會服務社區,但因出席的機會有限不能成為正會員,可以「關係會員」身分加入獅子會,但必須分會的理事會正式邀請。關係會員在親自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可擔任該分會的區(單、副、臨時或複合)或國際年會代表。關係會員無資格代表分會擔任分會、區或職位或指派為區、複合區或國際委員會委員之職務。關係會員,應繳納區、總會及分會之會費。
第三項:職業分類:分會會員選擇以職業為其分會授與會籍及維持會籍之標準。應適用以下規定:
(1)職業分類以商業或職業之主要情況或業界為準。
(2)同業中不可超過兩名以上正會員。
(3)此項分類亦可分為關係企業、父子、僱主、合夥人、官員、經理等以及分會自訂之其他等職業單位分類。
第四項:除榮譽會員及副會員外,其他會員不得同時隸屬一個以上之分會;除榮譽會員外,其他會員不得同時參加與獅子會同性質之服務社團。
第五項:本分會會籍須經邀請始可取得。推薦新會員時應使用總會所提供之表格,由本會之正常會員作為推薦人簽名後交會員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或分會秘書,經審查後送請理事會核准。經多數理事贊成通過後,被推薦者及被邀請加入本分會。秘書收到填妥之會員表格、入會費及會費後始能向總會報告及正式承認為獅子會會員。
第六項:恢復會籍(Reinstatement Membership):以正當理由退出本會之正常會員可以在分會理事會的核准下復會,過去的會籍記錄可做為其新紀錄的一部份。
第七項:轉會(Transfer Membership):本會可接受他會之退會會員,但該轉會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於離會六個月以內將轉會表格交給本會秘書,若無表格則以會員卡代替;
(2)退出原分會之理由正當;
(3)轉會表格或會員卡獲得理事會之核准。若在退出原分會與本分會收到轉會表格或會員卡之間的時間超過六個月,須比照本條第五項之規定始能獲得本會員的會籍。
第四條 會費及其他費用(Fees and Dues)
第一項:新會員、恢復會籍的會員、及轉會會員均應繳入會費----元。其中包括總會入會費。本會秘書必須收到入會費後向總會報告,始能正式成為本會會員。離會六個月以內申請轉會或復會的會員,理事會可以決定免繳分會全部或部分入會費。
第二項:本會會員應繳以下費用,其中包括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之會費(用以支付獅子月刊訂費、行政管理、國際年會及其他類似區之費用),在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之前繳納:
1、正會員 NT$
2、留籍會員 NT$
3、榮譽會員 NT$
4、特別會員 NT$
5、終生會員 NT$
本分會副會員應在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之前繳納以下年費:
副會員 NT$
本分會關係會員應在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之前繳納以下年費:
關係會員 NT$
本分會財務須將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之會費於理事決定的日期之前轉交總會。
本分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預收例會午餐費,但不可將午餐費算入會費之一部份來收取。
除上述各項費用之外,本分會,理事會或會職員均不可向會員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條 退會(Resiganation)
會員在提出退出會籍之要求後,經理事會通過即可退出。理事會可在該會員繳清所有欠款,退還分會所有物,不再使用''獅子會''及本會一切名稱後始可通過其退會之要求。
第六條 撤銷會籍(Forfeiture of Membership)
第一項:本分會秘書在通知繳款六十天後,須將欠繳任何費用之會員名單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決定是否撤銷該會員之會籍。
第二項:因故經三分之二理事投票通過即可撤銷其會籍。
第三項:正會員若未向出席委員會或分會秘書提出正當缺席原因,並連續缺席四次例會之後,分會秘書即在其第四次缺席之下一次向理事會會議中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應指示出席委員會調查缺席原因並將其所見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決定是否撤銷該會員之會籍。(本項自二OOO年七月一日起取消改為:
第三項:本分會應鼓勵會員正常出席分會會議及活動。當一位會員連續缺席會議或活動,本分會應盡一切努力聯絡會員鼓勵並促進其正常出席。)
第七條 分會職員(Officers)
第一項:分會職員包括會長、前任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總管、連絡(非必須)所有選舉產生之理事。
第二項:只有良好的正會員可任本分會職位。
第三項:本分會除秘書外無其他分會職員可以接受本分會服務之報酬。秘書若有報酬應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項:職責
(1)會長(President):為本分會之行政主管;主持本會所有理事會及本會會議;召開本會及理事會例會或臨時會議;設置各常設置特別委員會並與各委員會召集人合作督導各委員會發揮真正功能及報告;確保各項選舉之召開、通知及舉行;並擔任其分區內之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正式委員及與委員會合作。
(2)前任會長(Immediate Past President):與其他前會長應正式在集會時負責接待會員及來賓,並代表本分會歡迎地方上的新進熱心公益人士。
(3)副會長(Vice-President):會長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應由副會長依職位順序代理職位並執行會長之職責。
各位副會長應在會長指示之下,督導會長所指定的各委員會之運作。
(4)秘書(Secretary):秘書在會長及理事會之督導下,負責本分會與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間之連絡工作。其職責如下:
(a)填報總會提供之月報表及其他報表,提供總會及國際理事會一切所須資料;
(b)向區總監及內閣提送所須之報告,包括會員及活動報表;
(c)擔任其分會所屬分區之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正式委員並與該委員會合作;
(d)保管本分會綜合記錄,其中包括例會及理事會記錄、出席報告、委員會指派、選舉、職業分類(若有)、會員地址及電話號碼及會員之帳戶;
(e)每三個月或每半年向會員發出會費及其他費用帳單,收款後轉交分會財務並取得收據;
(f)秘書應為其職守提供擔保,保額及保證人由理事會決定。
(5)財務(Treasurer):其職責如下:
(a)將自秘書或他處收得之各款項存入由財務委員會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之銀行;
(b)支付理事會所核准之各項費用。支票及單據須由財務及理事會所指定之另一位會職員共同署名;
(c)保管財務收支帳目;
(d)每月及每半年向總會及本會理事會提出財務報告;
(e)應為其職守提供擔保,保額及保人由理事會決定。
(6)總管(Lion Tamer):總管負責保管本會財產及裝備,包括旗幟、會旗、會鐘、會槌、歌本及名牌等物。在每次聚會開始前將其放置於適當之處,並於會後放回原儲存處。負責會議糾察、會員就席、並分發刊物、紀念品及有關資料,特別注意確定新會員每次會議能變換座位以有機會熟悉全體會員。
(7)連絡(Tail Twister)(非必須):採用適當招數及遊戲保持例會和諧、親睦、生動及熱情並向會員收取樂捐與罰款。罰款之決定在於連絡,並無明文規定,罰金不得超過理事會所定之數目。同一會議中不得向同一會員罰兩次以上。除非出席會員贊成,連絡本人不得被罰。連絡應於會後立刻將樂捐及罰金轉交財務,並取得收據。
(8)會籍理事(Membership Director):會籍理事兼任會員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其職責如下:
(a)負責為分會擬定發展委員會計劃並送交理事會核准。
(b)經常於會議中鼓勵會員介紹佳質新會員。
(c)嚴格執行適當的新會員入會。
(d)安排及舉辦新獅友講習。
(e)向理事會報告減少會員退會的方法。
(f)與其他委員會協調以達到上述各項目標。
(g)做為分區發展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理事會(Board of Directors)
第一項: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前任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總管、連絡(非必須)、會籍理事及各選舉產生的理事。
第二項:理事會的例行會議應每月召開一次,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項:理事會的特別會議應由會長或經五位或以上理事之要求而召開,舉行的日期及地點由會長決定。
第四項:本會半數以上的理事親自出席為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之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出席理事的半數以上所同意之決定即為理事會之決定。
第五項:職權:
(1)理事會為本分會的執行單位,透過本分會之會職員,執行分會政策。本分會之一切新事務及政策應由理事會考量、修改再於例會或特別會議提請全體會員認可。
(2)負責審核一切開支,不得造成超過現行收入之負債,亦不可核准任何違反會員所授權之政策的支出。
(3)有權修改、否定或廢除分會任何職員所提出之方案。
(4)每年將分會帳目及會務做一次或多次之審核,並每年要求會職員、委員會及會員將所經手之款項列帳或稽核之。分會任何正常會員均可在合理的時間及地點要求審視任何稽核或帳目報告。
(5)可依財務委員會之建議來指定分會的存款銀行。
(6)決定分會有關職員之擔保之保證人。
(7)不得授權獲准許將分會向公眾募捐所得之計劃或活動之節餘款用於任何行政費用。
(8)將有關會務或新政策之建議轉交各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討論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9)在會員同意之下提名並指派本會出席區年會及國際年會之正副代表。
(10)至少設兩種基金,其一的來源是收到的會費、連絡收到的罰金及任何內部籌集之款項。其二為募捐所收款項,做為活動及大眾福利的基金。基金之支出嚴守本條第五(7)項的規定。
第九條 選舉(Elections)
除前任會長之外,本會其他會職員可比照下列規定選出:
第一項:每年三月召開提名會議,日期及地點在理事會決定後,至少於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二項:會長指派提名委員會負責將本會各會職員候選人名單在提名會議中提出。會議舉行當中亦可當場提名下年度會職員。
第三項:在提名會議與選舉會議之間,若有被提名者因故退出,且該職位無他人被提名,提名委員會應在選舉日另行提名。
第四項:選舉會議最遲在每年之四月十五日召開,日期及地點在理事會決定後,於召開兩星期前由秘書將書面通知以郵寄或親交各會員。該通知中心必須包括提名會議中所有獲准的被提名者姓名,並說明這些提名者將在選舉日中候選。除有上述第三項情事,選舉會議中不可當場提名。
第五項:必須依第八條之規定,每年選舉除理事以外的其他職員並於每年七月一日上任,任期一年或直至其繼任者就位。
第六項:每期三年的會員發展委員會由經選舉產生的三位委員組成。委員會成立時選出三位委員,其中一位任期一年,第二位任期二年,第三位任期三年,此後每年選出一位新委員。每位任期三年,並以輪流的方式第一年擔任委員,第二年擔任副召集人,第三年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分會理事會之會籍理事。
第七項:每年選出的半數理事於七月一日上任,任期二年或直到其繼任者接任為止。在本憲章及附則生效後第一次之選舉中,僅有半數理事任期二年,另半數理事任期一年。
第八項:選舉必須由具有投票資格並實際出席者以投票方式舉行。半數以上投贊成票通過。
第九項:免職(Removal):本會可因正當原因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投票同意下免除本會任何會職員之職務。
第十條 空缺(Vacancies)
第一項:本會會長或任何一位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務,副會長依次遞補晉升。若依遞補晉升規定無法補實會長或任何一位副會長職位之空缺,則須由理事會召開特別選舉,將理事會決定之日期及地點,於選舉兩星期前通知所有正常會員,該職位須在特別選舉會議中補實。任何其他職位之空缺,應由理事會指派人遞補剩餘任期。
若空缺造成理事會不足法定人數,本會會員在接到適當通知下,依照下面第二項之規定有權在任何例會中投票選出理事遞補出缺的理事職位。該項選舉應由本會剩下之會職員或理事通知,若無會職員或理事,任何會員均可。
第二項:任何因選舉產生之會職員在上任之前因故不能或拒絕就職,會長可召開特別提名及選舉會議遞補該職。將會議召開之目的、日期及地點,於召開二星期前由郵寄或親交所有會員。提名會議結束後應立即舉辦選舉,半數以上投贊成票選當選。
第十一條 會議(Meeting)
第一項:本會每月須至少召開兩次例會,例會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並由本會通過。會議的開始及結束必須準時。除非憲章及附則另有規定,例會的通知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項:本會特別會議由會長自行召開,或由會長應由理事會之請求召開,召開的日期及地點由要求召開者決定。特別會議召開之目的、日期及地點,於召開一星期前由郵寄或親交所有會員。
第三項:本會授證週年紀念之夜必須每年舉辦,舉辦時應將獅子主義的目標及信條及本會歷史做為主題。
第四項:本會之年會應在每年六月舉行,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會中應由卸任會職員做年終報告並為新任會職員就職宣誓。
第五項:必須全體正常會員的半數以上親自出席始能達到本會任何會議之法定人數。
第六項:本會會員欠本會之款項必須在收到秘書付款通知後六十天之內付清,否則即喪失正常會員資格,在付清欠款之前不能恢復正常會員之身分。只有正常會員有投票權,及擔任本會會職員之資格。
第七項:除非另有規定,本會任何會議均以出席的全體正常會員之半數以上所做之決定為本會之決定。
第十二條 標誌、會色、會計年度
(Emblem、Color、Fuscal Year)
第一項:本會之標誌與會色必須與國際獅子會之標誌與會色相同。
第二項:本會之會計年度應從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十三條 國際及區(單、副及複合)年會代表(Delegates)
第一項:因為國際獅子會由年會所召集的各會所支配,各分會為獲得對總會事務之發言權,必須有權為其年會代表支付出席總會年會之必要費用。本分會出席總會年會代表名額如下:各年會舉行的前一個月之第一天的會員人數記錄為準,每二十五位會員或餘額超過一半以上,即可派正副代表各一,然而,各分會至少可派正副代表各一。此項餘額超過一半以上,應為十三位或以上。正副代表必須具有會長、秘書或其他分會會職員署名之證明書。若上述會職員均未出席該年會,則應由本分會所屬區(單或副)之區總監或當選區總監簽名。
第二項:因為區的提案均須在區年會中被提出、通過,本分會出席區(單、副及複合)年會之代表名額如下:以總會在區年會舉行的前一個月之第一天的會員記錄為準,每十位會員或餘額超過一半以上,即可派正副代表各一,然而,各分會至少可派正副代表各一。親自出席的區年會正代表在區年會中有權投任何職位的候選人一票,亦有權投每項提案一票。本項餘額超過一半以上應為五位或以上。
第十四條 名譽通信錄(Honorary Mailing List)
總會及區總監均應列於本分會名譽通信錄內。
第十五條 會議實務(Parlimentary Practice)
除非本憲章及附則另有規定,本分會會議的舉行、會務的處理、理事或委員會之指派均須比照經常修訂之最新版羅伯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六條 和解糾紛(Dispute Resolution)
本分會之糾紛不論是來自會員、前會員、分會、理事會成員、會員的親戚之間,或分會憲章及附則的詮釋、違背或適用等方面的意見相歧、或分會開除會員、或任何事務不能用其他方法滿意地解決,則應以解決糾紛的程序規定來處理。
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總監投書要求解決糾紛。區總監應於收到投書十五天之內指定一位調停人,調停人必須是前區總監且是發生糾紛之區內不涉及糾紛的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調停人應為糾紛各方能接受之人選。調停人被選出後在三十天應召集糾紛各方商討,討論解決方法。若商談無結果,調停人有權決定和解方法,糾紛各方均應遵守調停人之決定。
第十七條 修正(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之修正案可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例會或特別會議內以實際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2/3)的票數獲得通過,憲章之修正案須事先經過理事會的認可。
第二項:任何修正案須於提案表決之會議召開兩星期前以郵寄或親交將包括修正案提案說明之書面通知交給所有會員,才可付諸票決。
附則
第一條:
本分會不背書或推薦任何政府職位之候選人,亦不在本會集會中辯論政黨政策或宗教門派。
第二條:
除非是為在獅子主義之外,本分會職員或會員不得藉達成個人、政治或其他心願的手段。亦不得以本分會團體參加與本會宗旨及目標無關之運動。
第三條:
非本會會員不可在本分會會議中向會員募捐,在任何會議中所建議或提出之非例行費用之任何經費支出均應由財務委員會處理。
第四條:
除會員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及召集人須經選舉之外,以下之常設委員會均由會長指派之:
(1)行政管理委員會
(a)出席委員會
(b)憲章及附則委員會
(c)年會委員會
(d)財務委員會
(e)獅子資訊委員會
(f)會員發展委員會
(g)節目委員會
(h)公共關係委員會及月刊主編
(i)接待委員會
(j)領導能力發展委員會
(2)活動委員會
(a)向青年伸展委員會
(b)糖尿病防治委員會
(c)護目防盲委員會
(d)防聾助啞委員會
(e)環境服務委員會
(f)少獅會委員會
(g)青少年交換委員會
(h)女獅會委員會
(i)國際關係委員會
獅子主義其他活動亦可成立委員會如下:
第一項:公民服務委員會、教育服務委員會、健康服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娛樂服務委員會、公眾服務委員會及國際青少年育樂營委員會。
第二項:特別委員會:會長或理事長之判斷認為有必要時,會長可隨時在理事會認可下設立特別的委員會。
第三項:會長為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四項:各委員會應設召集人,並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會長決定認為需要之委員人數。
第五項:各委員會應由其召集人每月向理事會做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六項:所有關於行政管理或活動之問題均應提交相關委員會研究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五條
第一項:本附則得於任和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例會或特別會議內經實際出席會員的大多數贊成下變更、修正或廢除。
第二項:任何修正案須於提案表決之會議召開十天前以郵寄或親交將包括修正案提案說明之書面通知交給所有會員,才可付諸票決。
第六條:
本附則除第一及第二條之外之其他任何條款可於任何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例會或特別會議中經實際出席會員一致贊同下擱置。 -
國際獅子會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
國際獅子會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
第一條 名稱(Name)
第一項:本組織定名為國際獅子會300**區。
第二條 目的(Objects)
第一項:提供行政管理結構,藉以在本區推動國際獅子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三條 會籍(Membership)
第一項:凡經國際獅子會授證之本區各獅子會均為本組織之會員。
本區之境界線如下:(各區採用各自之境界線)
1.國際獅子會300A1區﹣台北市
2.國際獅子會300A2區﹣台北市
3.國際獅子會300A3區﹣台北市
4.國際獅子會300B1區﹣台北縣5.國際獅子會300B2區﹣台北縣
6.國際獅子會300C1區﹣台中市
7.國際獅子會300C2區﹣台中縣
8.國際獅子會300C3區﹣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9.國際獅子會300D1區﹣台南縣市、雲嘉地區
10.國際獅子會300D2區﹣高雄縣、屏東縣市
11.國際獅子會300E1區﹣ 高雄市
12.國際獅子會300E2區﹣ 高雄市
13.國際獅子會300F 區﹣ 宜蘭市、基隆市、花蓮、台東地區
14.國際獅子會300G1區﹣ 桃園地區15.國際獅子會300G2區﹣ 新竹、苗栗地區
第四條 區組織(District Organization)
第一項:區內閣及職員(Cabinet and Officers)
(A)每一區應設一區內閣,由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 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與分區主席及秘書長/財務長組成之。區內閣之成員應為該區之職員。該各職員應為該區內之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
(B)區總監及區副總監應於每年區年會中選出,區總監就任時應指派秘書長/財務長,每一專區指派一位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及每一分區指派一位分區主席。
(C)區職員出缺時除由區總監及區副總監外,應由區總監指派人員補缺至任期屆滿。當區總監出缺時應按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區總監應召集該內閣成員及該區內全體已授證之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的曾任國際總會職員舉行會議。該會議出席者之職責為指派一合乎資格的獅子會會員為區總監遞補所餘任期。遞補此出缺為區總監之職責,若其無法執行,則由最近卸任的前區總監來執行,由其寄出參加會議邀請函並負責主持該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結束七日內將會議結果連同會議邀請函及出席人名單送到國際總會。每位有應邀資格並出席該項會議之獅友,有權為其所選擇的獅友投一票。
(D)每位專區主席與分區主席應:
1、分別為其專區或分區內之正會員;及
2、曾任或將在其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任內擔任一獅子會會長全年或大半年,及其他年度分會理事二年以上。
(E)若任何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在任期內不再是該專區主或分區內之分會之會員,其任期應中止,並應由區總監指派繼任者補缺至任期屆滿。然而,區總監也可以決定在所餘任期不再任用專區主席之職位。
(F)任何複合區或副區之職員均不應支薪。(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第二項:區內閣會議(District Cabinet Meeting)
(A)例行會議(Regular)
區內閣應於每一會計年度中按季舉行會議四次。第一次應於上屆國際年會閉幕後三十日內舉行。區秘書/財務長應於區總監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後,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每一位成員。
(B)特別會議(Special)
區內閣之特別會議得由區總監隨時召開或由半數之內閣成員以書面向區總監或區秘書/財務長請求召開之。區秘書/財務長應於特別會議舉行之至少五日但不多於十日前將會議目的及區總監所決定之日期及地點通知每一位成員。
(C)法定人數投票(Quorum and Vote)
區內閣之任何會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為法定人數,在所有此等會議,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分區主席、秘書長及財務長(或秘書/財務長)都有投票權。
第三項:專區及分區(Region and Zones)
(A)每位區總監應適當考慮各分會的地理位置,將副區劃分為若干專區,每一專區不超過十六個及不少於十個分會並將專區劃分為分區,每一分區不超過八個及不少於四個分會。當以國際總會的最大利益考量認為有需要時,可個人自由裁量變更專區及分區。
(B)專區會議(Region Meeting)
專區主席應於會計年度內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專區內所有分會之代表舉行由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或區總監所指派的其他內閣成員主持的會議。
(C)分區會議(Zone Meeting)
分區主席應於會計年度內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分區內所有分會之代表舉行由分區主席主持的會議。
第四項:區委員會(District Committees)
(A)區總監顧問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Advisory Committee)
每一分區應由該分區主席及該分區內各分會之會長及秘書組成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以該分區主席為主持人。應由分區主席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上屆國際年會閉幕後九十日內舉行;第二次會議應於當年十一月舉行;第三次會議應於次年二、三月舉行;第四次會議應於複合區年會前約三十日舉行。
(B)區總監榮譽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Honorary Committee)
區總監得指派一區總監榮譽委員會,由該區所屬分會之曾任國際總會職員的正常會員所組成,該委員會之會議由區總監召集之。
第五條 區行政費用(District Administration Fund)
第一項:各副區為支付其行政費用應由副區內各分會依每一分會之會員數每年分兩期先行繳納下列區會費:每年九月十日前付清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半年之區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每年三月十日前付清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上半年之區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上項會費應分別根據該分會七月及一月首日之會員人數計算並向各區之秘書/財務長繳納。任何新授證或重組之分會,須按成立或重組時之次月首日起以月數照比例計算金額。該項區會費僅用於區行政費用並須經區內閣之批准。支付時應由區秘書/財務長簽發支票並由區總監會簽。
第三項:有關區總監出席國際年會之費用應視為一項之行政費用。此項費用之支付應依國際總會之審計規則辦理。
第四項:區總監及其區內閣在任何會計年度均不得發生債務以影響該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五項:區秘書/財務長區內閣於年度內應對區秘書/財務長之帳冊及帳戶作一次或多次的稽核,並應於年度結束時向國際總會及副區內各分會分送財務報告。
第六條 區年會(District Convention)
第一項:每年應在國際年會以前舉行一次區年會,其地點由上屆本區年會選定,其日期及時間由區總監決定。參加區所屬之複合區年會已註冊的本區正代表所召開的一次會議可構成為區年會。
第二項:區總監應接受來自意欲舉辦區年會之各地區的書面邀請。邀請書內應詳列區總監隨時規定的條件,並於該投票決定的區年會舉行之前三十日送達區總監。招標調查及向年會提出調查報告之程序以及若無投標者或無合格者時應採取的行動,均由區總監決定之。
第三項:區內閣成員應擔任該屆區年會的職員。
第四項:區總監應在區年會指派糾察長(Sergeant-at-Arms)及助理糾察長(Asistant-Sergeant-at-Arms)數人。
第五項:凡經國際獅子會及其區內已授證之正常獅子會應在其區年會推派一位或一位以上之代表出席,並應按年會舉行前一月首日國際總會記錄的會員人數,每十人或超過五人應有資格推派正副代表各一人。每位親自出席經證明資格的正代表可對每一職位之候選人各投一票及該區每項待表決之議案各投一票。除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問題應以超過半數之贊同票為年會之決議。補交欠費及取得正常分會資格可在正代表資格證明截止前之任何時間辦理。正代表資格證明截止日期由個別年會訂立規則。
第七條 區年會基金(District Convention Fund)
第一項:除複合區年會之註冊費外,應向區內除新授證及重組之分會以外的每個分會之每個會員每半年預行徵收區年會基金規定如下:每年九月十日前付清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半年之年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每年三月十日前付清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下半年之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上項年會基金應分別根據該分會九月及三月首日之會員人數計算並交由區秘書/財務長,存入各區總監所指定的銀行或其他保管機構之專戶。此項基金為支付區年會支出專用,應只能由區秘書/財務長簽具支票並由區總監會簽後支付。任何在當年會計年度內新授證或重組之分會,須按成立或重組時之次月首日起以月數照比例算年會基金之金額。
第二項:該年會基金於任何會計年度支付年會行政費用後有結餘時應保留於年會基金可利用於未來年會之費用,並於以後任何會計年度轉為收入項目使用或編入預算支付費用。
第三項:區年會應依區總監決定之辦法可向參加年會之正、副代表及來賓收取費用以支付年會餐費及餘興之實際支出。
第四項:區總監應對區年會基金每年做一次或多次之稽核,並應用各區年會提出該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第八條 修訂(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僅可在區年會中修訂,由年會之憲章及附則委員會報告其決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後成立。
第二項:修訂案在區年會舉行至少三十日前應以書面分送區內各分會並說明將於年會中投票表決,否則均不得提出報告或投票。
第三項:除修訂條文另有規定外,各修訂案應於通過之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附則(By-Laws)
第一條 區提名及選舉(District Nomination and Elections)
第一項:各區總監應於區年會舉行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指派不超過五人的提名委員會,其人選應以為擔任當屆國際總會或區任何職務,為區內不同的正常分會的正常會員為限。該獅友等之姓名及住址應於該區年會舉行至少三十日前通知區內各分會。
第二項:凡區內有意願競選區總監之任何分會會員,應於提名委員會須向年會報告之日期前,以書面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之條件的證明文件向提名委員會表達意願。提名委員會應在區年會公佈所有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如提名委員會未收到候選人之意願書及/或認為無合格的候選人時,始可在會場由出席代表提名。每位候選人應被允許不超過五分鐘的提名演說(Nominating Speech)及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Seconding Speech)。
第四項:選舉應以書面無記名投票。候選人以獲得最多數票者當選。若同票時應由同票候選人繼續投票至一人當選為止。
第五項:區總監若出缺,應按國際憲章之規定遞補。應由前任總監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及秘書長及財務長或秘書兼財務長及區總監榮譽委員會開會,選擇遞補人選向國際理事會推薦。
第二條 職責(Duties)
第一項:總監議會議長(Multiple District Council Chairman)他/她應: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為國際總會及複合區之節目、目標及長期計劃提供領導、指揮及創新;
(c)建立及促進各副區間之和諧與團結並協助各區總監解決爭論;
(d)主持複合區年會及所有的總監議會之會議;
(e)依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之規定提出報告及履行職責;
(f)執行其他複合區總監議會得指定的行政職責;及
(g)在任期屆滿時,事實地向繼任者提供複合區所有帳戶、基金及記錄。
第二項: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
(Multiple District Council Secretary-Treasurer)
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指示下,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應:
(a)保管總監議會之真實記錄,並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將各次總監議會記錄副本送總監議會全體成員及國際總會。
(b)協助總監議會處理區務並執行本憲章及附則所規定及引伸之職責獲得由總監議會交付之任務。
(c)收取各副區秘書/財務長繳納之經費並出具收據,存入總監議會所指定之一或多家銀行並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控制下簽發支票,由總監議會議長或總監議會所授權的成員會簽,以支付各項開支。
(d)保管所有總監議會及複合區之正確帳簿與帳戶記錄及會議記錄,並允許總監議會任何成員或複合區內任何分會(或任何兩者合法授權之代理人)於任何合理時間以任何適當理由查閱之。
(e)提供由總監議會規定的保證金額及保證公司以保證對其職責之忠誠表現。
第三項:複合區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
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指示下,複合區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應:
(a)所有來訪貴賓參加的活動,應依國際總會法定禮儀規定提出座次表;確認介紹貴賓時亦使用相同的規定。確定每項活動都清楚規定穿著服裝之要求。
(b)安排適當的機場(或其他抵達方式)歡迎;安排適當的旅館或其他住宿處之接送,事前檢視旅館房間是否恰當並提供適宜的禮貌致意(花及水果等)。
(c)在行程中的每個活動安排適當的護衛。
(d)當貴賓行程允許時禮貌拜訪地方政府首長(或地區及/或國家領導者,若當地提議此項可行性)。
(e)當需要時,協調與公共關係媒體曝光如電視、廣播及平面媒體等。
(f)協調從旅館出發至機場之接送。
第四項:複合區總監議會 應:
(a)訂立有關複合區年會行政費用之契約並核准所有帳單。
(b)指定複合區經費的保管機構。
(c)決定執行長/主計長的保證債券及發行此債券之保證公司。
(d)接受執行長/主計長之半年或更頻繁的財務報告,若有需要,並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審核執行長/主計長之帳簿及帳戶。
第五項:區總監(District Governor)
在國際理事務長或區秘書/會全面之監督下,區總監在其區內代表國際總會。此外,為該區的行政主管,應督導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區秘書長及財務長及本憲章及附則所規定之其他區內閣成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新獅子會之組成。
(c)當出席時,主持區內閣、區年會及其他區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主持的任何時段、應由區副總監主持。當區副總監未能主持,應由出席成員推舉一位區職員主持之;
(d)促進已授證各分會間之誠懇關係;
(e)盡量於區總監任期內訪問各分會至少一次;
(f)依本憲章及附則,對區職員及各區委員會指派委員督導及行使權利;
(g)向區年會或於複合區年會時所舉行的年度會議提出區收支明細表;
(h)在任期屆滿時立刻向繼任者提供區所有帳戶及記錄;
(i)報告所有以之冒用國際總會名稱及案件;
(j)依區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第六項:區副總監(District Vice Governor)(自1994年7月1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在區總監的督導及指示下,應為區總監的主要行政助理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熟悉區總監的職務,俾必要時區總監出缺時有所準備以擔當區總監之職務及責任;
(c)執行區總監得交付的行政職務;
(d)依區副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e)積極出席區內閣及總監議會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出席時主持會議;
(f)參與區預算的編列工作;
(g)積極參與將持續到下年度之事務;
(h)參與審核區內各分會優劣點之工作;及
(i)應區總監之要求,督導適當的區委員會。
第七項:區秘書長/財務長(Cabinet Secretary-Treasurer)
在區總監的監督及指示下。區秘書長/財務長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執行本質為所隱含之職責包括但非限於以下:
(1)保管所有區內閣會議之真實記錄,並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五日內,將各次會議記錄副本送全體區內閣成員及國際總會。
(2)製作及保管區年會記錄並提供副本給國際總會、區總監及副區內各分會之秘書;
(3)應區總監及區內閣之要求編製報告給區內閣;
(4)收取各分會以會員人數計算的區會費存入區總監所指定之一家或多家銀行並承區總監之指示付款;
(5)區若有收到各分會所交複合區經費匯交複合區執行/主計長並取得收據;
(6)保管所有正確帳簿與帳戶記錄及區內閣及副區會議之會議記錄,並允許區總監、任何區內閣成員或副區內任何分會(或任何渠等授權之代理人)於任何合理時間以任何適當理由查閱之。在區總監或區內閣之指示下,應提供給區總監所指派的任何審計人員任何帳簿與記錄;
(7)提供由區總監要求的保證金額及保證公司以保證對其職責之忠誠表現。
(c)依區秘書長/財務長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第八項:專區主席(Region Chairman)(若區總監任期內設有此職位)
在區總監督導及指示下,專區主席應為其所轄專區之行政主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所轄專區之分區主席及由區總監指定由其督導之各區委員會主席之活動;
(c)擔任組織新會及振興弱會之積極角色;
(d)任期內至少訪問專區內各分會之例會一次並向區總監報告其所見;
(e)任期內至少參加專區內各分會之理事會一次並向區總監報告其所見;
(f)督促專區內各分會適當採用分會憲章及附則並據以運作;
(g)促進專區內各分會派遣至少全額的代表出席國際年會及區年會;
(h)遵照區總監指派正式參加專區內各分會會議及授證晚會;
(i)於專區內執行區總監隨時交付之額外任務;
(j)依專區主席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以區總監之判斷,專區主席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職責或出缺時,區總監應另派繼任者擔任其職位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項:分區主席(Zone Chairman)
在區總監督導及指示下,專區主席應為其所轄專區之行政主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所轄分區內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主席並定期召集該委員會開會;
(c)各次區總監顧問委員會會議後應作報告並於五日內將其副本送國際總會,區總監及專區主席;擔任組織新會之積極角色,並瞭解其分區內各分會之活動及福祉;
(d)分區內任何分會與區、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或國際總會發生任何問題時,代表該分會;
(e)督導所轄分區於區、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或國際總會的計劃之進展;督促分區內各分會適當採用分會憲章及附則並據以運作;
(f)促進分區內各分會派遣至少全額的代表出席國際年會及區年會;
(g)任期內至少訪問分區內各分會之例會一次將並其所見,尤其是所發現的弱點向專區主席報告。(副本送區總監);
(h)依分區主席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以區總監之判斷,分區主席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職責或出缺時,區總監應另派繼任者擔任其職位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項:區內閣(District Governor's Cabinet)
區內閣應:
(a)協助區總監履行其職責,制定有關區有關獅子主義福祉之行政計劃及政策;
(b)接受專區主席或其他指派之區內閣成員有關其所轄分區及分會之報告;
第十一項:區總監顧問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Advisory Committee)
應以顧問的身分協助分區主席獲得有關獅子主義及區內各分會福祉之建議並透過分區主席向區總監及區內閣轉達該建議。
第十二項:區總監榮譽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Honnorary Committee)
區總監榮譽委員會應在區總監指導之下行動,促進全區的和諧。該委員會主席應於區總監請求時列席區內閣之會議。
第十三項:糾察長(Sergeant-At-Arms)
糾察長應在各年會及會議中維持秩序及禮儀並履行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規定關於本職位之其他職務。
第三條 委員會(Committee)
第一項:區年會資格審查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s)應由區總監擔任之,由區秘書/財務長及其他兩位非區職員之獅友擔任委員。此等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具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賦予之權利及職責。
第二項:區總監應任命、指派區年會委員會主席補齊下列年會分項委員會召集人之職位:議事、提名、選舉、憲章及附則、規章及國際年會。各專區在各分項委員會至少應派代表一人,各分項委員會應執行區總監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條 年會議事規則(Rules for Convention Procedure)
第一項:區總監應制定區年會議事之程序並作為年會所有會議之程序。
第二項:除本憲章及附則或某一會議之議事規則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區會議或年會、任何區內閣、專區、分區、分會或屬於上列各組織之任何群體或委員會其有關進行程序的一切疑問均應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決定之。
第三項:區內各分會應根據國際理事會隨時採用的議事規則之條件及規定訴求所有的抱怨、爭議或請求。
第五條 提名及簽署(Nomination and Endorsement):國際理事及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
第一項:依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任合區內所轄分會會員在其所屬區獲得提名為國際理事或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者應:
(a)於投票表決提名問題之區年會舉行日前三十日將請求簽署之書面意願書送交(郵寄或親送)區總監及其所屬之複合區執行/主計長。
(b)送意願書時應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項:每一意願書應由區總監及區秘書/財務長立刻轉交各該年會之提名委員會審查,為求完備可要求該候選人依國際憲章及附則提供補充資料證明其意願及所須資格,然後將符合程序及憲章規定之候選人之姓名於各該年會中提名。
第三項:每一候選人得發表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
第四項:候選人簽署之表決應以不記名書面投票,但候選人只有一位得以口頭表決之。被提名人獲得過半數時應被宣佈為獲得各該年會及區之簽署(當選)。如遇同票或未達到半數時,應由獲得最高票的二人繼續投票至其中一人過半數為止。
第五項:區年會之簽署證明應由區被指定之職員依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要求,以書面送達國際總會。
第六項:凡複合區內分會會員之任何候選簽署未符合本第五條之規定時應為無效。
第六條 會計年度(Fisical Year)
第一項:本區之會計年度應自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七條 修訂(Amendments)
第一項:本附則僅可在區年會中修訂,由年會之憲章及附則委員會經過半數贊成後提出其決議報告。
第二項:修訂案不得在年會中提出報告或表決,除非於區年會舉行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分送區內各分會,並說明將於年會中表決。
第三項:除修訂案中另有規定外,各修訂案應於通過之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第八條 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
本憲章及附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後於該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
國際獅子會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
國際獅子會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
第一條 名稱(Name)
第一項:本組織定名為國際獅子會三OO複合區。以下簡稱本複合區。
第二條 目的(Objects)
第一項:提供行政管理架構,藉以在本複合區推動國際獅子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三條 會籍(Membership)
第一項:凡經國際獅子會授證之本複合區各獅子會均為本組織之會員。
本複合區應包括各副區,其境界線由本複合區年會決定,並必須經獅子會國際理事會核准。
1. 國際獅子會300A1區﹣台北市
2. 國際獅子會300A2區﹣台北市
3. 國際獅子會300A3區﹣台北市
4. 國際獅子會300B區﹣台北縣
5. 國際獅子會300C1區﹣台中市
6. 國際獅子會300C2區﹣台中縣
7. 國際獅子會300C3區﹣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8. 國際獅子會300D1區﹣台南縣市、雲嘉地區
9. 國際獅子會300D2區﹣高雄縣、屏東縣市
10. 國際獅子會300E1區﹣高雄市
11. 國際獅子會300E2區﹣高雄市
12. 國際獅子會300F區﹣宜蘭市、基隆市、花蓮、台東地區
13. 國際獅子會300G區﹣新竹、桃園、苗栗地區
第四條 職員(Officers)
第一項:本複合區職員應由本複合區總監議會成員擔任之。
第五條 總監議會(Council of Governors)
第一項:複合區應設一由本複合區所有區總監所組成之總監議會。(註:國際憲章第七條第八項允許各複合區得在其章程及附則中規定可包括數位非現任總監之獅友為總監議會成員)。
第二項:總監議會應設議長、副議長、執行長、主計長及總監議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員,所有都應由總監議會每年選舉之。
第三項:總監議會應每年一位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其職責於附則中訂定之。
第四項:總監議會之任何會議均以親自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第五項:總監議會應於各區總監就職後六十日內舉行例行會議一次,其他會議可於有合理需要時召開。總監議會副議長或執行長在議長的指示下,應將每次會議之日期及時間以書面通知召集。任何會議之日期,除第一次由總監議會議長決定之外,均應由總監議會決定。
第六項:職權:除牴觸國際獅子會組織條款與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賦予國際理事會之職權及理事會之政策及行動之外,複合區總監議會應:
(1)管理並控制總監議會、複合區各委員會及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職員及其代理人。
(2)管理複合區之財產、業務及經費。
(3)全面管理、控制並監督複合區年會及所有複合區之會議。
(4)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其所規定之議事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聽取及處理由複合區內任何副區、任何獅子會或任何獅子會會員所提出有關憲章本質的抱怨。總監議會所有處理內容仍應由國際理事會審查及決定。
(5)控制及管理複合區、複合區各委員會及複合區年會之預算事宜。不得批准或造成債務以影響任何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六條 複合區年會(Multiple District Convention)
第一項:複合區每年應在國際年會以前舉行一次複合區年會,其地點由上屆複合區年會選定,其日期及時間由總監議會決定。
第二項: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應接受來自意欲舉辦複合區年會之各地區的書面邀請。邀請書應詳列總監議會隨時規定的條件,並於該投票決定的複合區年會舉行之前三十日送達議長。招標調查及向年會提出調查報告之程序以及若無投標者或無合格者時應採取的行動,均由總監議會決定。
第三項:總監議會的成員應擔任該屆複合區年會的職員。
第四項:複合區內各副區應每年與複合區聯合或複合區年會舉行之前由各區內閣決定日期、時間與地點各舉行一次年會。由各副區參加複合區年會已註冊的正代表所召開的一次會議可構成為該副區的年會。
第五項:總監議會應在複合區年會時指派糾察長一人,必要時應指派助理糾察長數人。
第六項:凡經國際獅子會及其區(副及複合)內已授證之正常獅子會應在其區年會(副及複合)推派一位或一位以上之正代表出席,並應按各該年會舉行前一個月首日國際總會記錄的會員人數,每十人或超過五人應有資格推派正副代表各一人。每位親自出席經證明資格的正代表可對每一職位之候選人各投一票及該複合區每項待表決之議案各投一票。除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問題應以超過半數之贊同票為年會之決議。補交欠費及取得正常分會資格可在正代表資格證明截止前之任何時間辦理。正代表資格證明截止日期由個別年會訂立規則。
第七項:各副區或複合區年會的任何會議均以超過出席正代表之半數為法定人數。
第八項:總監議會應保留及具有於任何時間以充分之理由更改複合區年會所選定的年會地點之絕對權利,無論總監議會或複合區或任何副區對任何分會或副區均不應因此而負責任。
第九項:複合區年會之地點應由複合區內各副區每年依順序輪流。如任何副區在輪到時無法提供舉行年會之地點時,總監議會應依上列第八項之規定,決定地點。
第七條 複合區年會基金(Multiple District Convention Fund)
第一項:除複合區年會之註冊費外,應向複合區內除新授證及重組之分會以外的每個分會之每個會員半年預行徵收複合區年會基金規定如下:每年九月十日前付清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半年之年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每年三月十日前付清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之年費(以國幣填入金額),上項年會基金應分別根據該年會九月及三月首日之會員人數計算並交由各副區之秘書/財務長,存入各副區內閣所指定的銀行或其他保管機構之專戶,依總監議會議長之指示轉交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此項基金為支付複合區年會支出專用,並由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簽具支票並由總監議會議長或總監議會所授權之成員會簽後支付。任何新授證及重組之分會於授證及重組日期之次月一日起算,依照比例計算年會基金之金額。
第二項:該基金年會於任何會計年度支付年會行政費用後有節餘時應保留於年會基金項目可利用於未來年會之費用,並予以後任何會計年度使用時或只將用於支付費用之部分轉為收入項目。
第三項:複合區年會應依總監議會決定之辦法可向參加年會之正副代表及來賓收取費用以支付餐費及餘興之實際支出。
第四項:總監議會應對複合區年會基金每年作一次或多次之稽核,並應向各複合區年會提出該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第五項:總監議會或複合區執行長在總監議會的指示下,應於複合區年會閉幕後六十日內向國際獅子會總會及複合區內各分會寄送正式報告。
第八條 副區組織(Sub- District Organization)
第一項:區內閣及職員(Cabinet and Officers)
A.每一副區應設一區內閣,由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應由區總監所指派的專區主席與分區主席及秘書長/財務長組成之。區內閣之成員應為該副區之職員。該各職員應為該副區內之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
B.區總監及區副總監應於每年副區年會中選出,區總監就任時應為其所轄每一專區指派一位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及每一分區指派一位分區主席。
C.區職員出缺時除由區總監及區副總監外,應由區總監指派人員補缺至任期屆滿。當區總監出缺時應按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區總監應召集該內閣成員及該區內全體已授證之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的曾任國際總會職員舉行會議。該會議出席者之職責為指派一合乎資格的獅子會會員為區總監遞補所餘任期。遞補此出缺為區總監之職責,若其無法執行,則由最近卸任的前區總監來執行,由其寄出參加會議邀請函並負責主持該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結束七日內將會議結果連同會議邀請函及出席人名單送到國際總會。每位有應邀資格並出席該項會議之獅友,有權為其所選擇的獅友投一票。
D.每位專區主席與分區主席應:
1.分別為其專區或分區內之正常會員;及
2.曾任或將在其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任內擔任一獅子會會長全年或大半年,及其他年度分會理事二年以上。
E.若任何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在任期內不再是該專區或分區內之分會之會員,其任期應中止並應由區總監指派繼任者補缺至任期屆滿。然而,區總監也可以決定在所餘任期不再任用專區主席之職位。
F.任何複合區或副區之職員均不應支薪。(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第二項:區內閣會議(District Cabinet Meeting)
A.例行會議(Regular)
區內閣應於每一會計年度中按季舉行會議四次。第一次應於上屆國際年會閉幕後三十日內舉行。區秘書/財務長應於區總監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後,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每一位成員。
B.特別會議(Special)
區內閣之特別會議得由區總監隨時召開或由半數之內閣成員以書面向區總監或區秘書/財務長請求召開之。區秘書/財務長應於特別會議舉行之至少五日但不多於十日前將會議目的及區總監所決定之日期及地點通知每一位成員。
C.法定人數投票(Quorum and Vote)
區內閣之任何會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為法定人數,在所有此等會議,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分區主席、秘書長及財務長(或秘書/財務長)都有投票權。
第三項:專區及分區(Region and Zones)
A.每位區總監應適當考慮各分會的地理位置,將副區劃分為若干專區,每一專區不超過十六個及不少於十個分會並將專區劃分為分區,每一分區不超過八個及不少於四個分會。當以國際總會的最大利益考量認為有需要時,可個人自由裁量變更專區及分區。
B.專區會議(Region Meeting)
專區主席應於會計年度內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專區內所有分會之代表舉行由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或區總監所指派的其他內閣成員主持的會議。
C.分區會議(Zone Meeting)
分區主席應於會計年度內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分區內所有分會之代表舉行由分區主席主持的會議。
第四項:副區委員會(Sub-District Committees)
A.區總監顧問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Advisory Committee)
每一分區應由該分區主席及該分區內各分會之會長及秘書組成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以該分區主席為主持人。應由分區主席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上屆國際年會閉幕後九十日內舉行;第二次會議應於當年十一月舉行;第三次會議應於次年二、三月舉行;第四次會議應於複合區年會前約三十日舉行。
B.區總監榮譽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Honorary Committee)
區總監得指派一區總監榮譽委員會,由該區所屬分會之曾任國際總會職員的正常會員所組成,該委員會之會議由區總監召集之。
第九條 副區收入(Sub- District Revenue)
第一項:各副區為支付其行政費用應由副區內各分會依每一分會之會員數每年分兩期先行繳納下列區會費:每年九月十日前付清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半年之區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每年三月十日前付清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上半年之區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上項會費應分別根據該分會七月及一月首日之會員人數計算並向各區之秘書/財務長繳納。任何新授證或重組之分會,須按成立或重組時之次月首日起以月數照比例計算金額。該項區會費僅用於區行政費用並須經區內閣之批准。支付時應由區秘書/財務長簽發支票並由區總監會簽。
第二項:有關區總監出席國際年會之費用應視為一項之行政費用。此項費用之支付應依國際總會之審計規則辦理。
第三項:區總監及其區內閣在任何會計年度均不得發生債務以影響該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四項:區秘書/財務長須由區內閣批准的保證金額及保證公司擔保,其費用應列入行政費用。
第五項:區秘書/財務長區內閣於年度內應對區秘書/財務長之帳冊及帳戶作一次或多次的稽核,並應於年度結束時向國際總會及副區內各分會分送財務報告。
第十條 修訂(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僅可在複合區年會中修訂,修訂案由年會之憲章及附則委員會報告其決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後成立。
第二項:修訂案在複合區年會舉行至少十五日前應以書面分送複合區內各分會並說明將於年會中投票表決,否則均不得提出報告或投票表決。
第三項:除修訂條文另有規定外,各修訂案應於該通過之複合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附則
第一條 副區提名及選舉(Sub- District Nominations and Election)
第一項:各區總監應於副區年會舉行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指派不超過五人的提名委員會,其人選應以為擔任當屆國際總會或區(副或複合)任何職務,為副區內不同的正常分會的正常會員為限。該獅友等之姓名及住址應於該副區年會舉行至少三十日前通知副區內各分會。
第二項:凡副區內有意願競選區總監之任何分會會員,應於提名委員會須向年會報告之日期前,以書面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之條件的證明文件向提名委員會表達意願。提名委員會應在副區年會公佈所有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如提名委員會未收到候選人之意願書及/或認為無合格的候選人時,始可在會場由出席代表提名。每位候選人應被允許不超過五分鐘的提名演說(Nominating Speech)及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Seconding Speech)。
第三項:凡副區內有意願競選區副總監之任何分會會員,應於提名委員會須向年會報告之日期前,以書面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之條件的證明文件向提名委員會表達意願。提名委員會應在副區年會公佈所有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如提名委員會未收到候選人之意願書及/或認為無合格的候選人時,始可在會場由出席代表提名。每位候選人應被允許不超過五分鐘的提名演說(Nominating Speech)及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Seconding Speech)。
第四項:選舉應以書面無記名投票。候選人以獲得最多數票者當選。若同票時應由同票候選人繼續投票至一人當選為止。
第五項:區總監若出缺,應按國際憲章之規定遞補。應由前任總監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及秘書長及財務長或秘書兼財務長及區總監榮譽委員會開會,選擇遞補人選向國際理事會推薦。
第二條 職責(Duties)
第一項:總監議會議長(Multiple District Council Chairman)他/她應: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為國際總會及複合區之節目、目標及長期計劃提供領導、指揮及創新;
(c)建立及促進各副區間之和諧與團結並協助各區總監解決爭論;
(d)主持複合區年會及所有的總監議會之會議;
(e)依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之規定提出報告及履行職責;
(f)執行其他複合區總監議會得指定的行政職責;及
(g)在任期屆滿時,事實地向繼任者提供複合區所有帳戶、基金及記錄。
第二項: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
(Multiple District Council Secretary-Treasurer)
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指示下,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應:
(a)保管總監議會之真實記錄,並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將各次總監議會記錄副本送總監議會全體成員及國際總會。
(b)協助總監議會處理區務並執行本憲章及附則所規定及引伸之職責獲得由總監議會交付之任務。
(c)收取各副區秘書/財務長繳納之經費並出具收據,存入總監議會所指定之一或多家銀行並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控制下簽發支票,由總監議會議長或總監議會所授權的成員會簽,以支付各項開支。
(d)保管所有總監議會及複合區之正確帳簿與帳戶記錄及會議記錄,並允許總監議會任何成員或複合區內任何分會(或任何兩者合法授權之代理人)於任何合理時間以任何適當理由查閱之。
第三項:複合區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
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指示下,複合區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應:
(a)所有來訪貴賓參加的活動,應依國際總會法定禮儀規定提出座次表;確認介紹貴賓時亦使用相同的規定。確定每項活動都清楚規定穿著服裝之要求。
(b)安排適當的機場(或其他抵達方式)歡迎;安排適當的旅館或其他住宿處之接送,事前檢視旅館房間是否恰當並提供適宜的禮貌致意(花及水果等)。
(c)在行程中的每個活動安排適當的護衛。
(d)當貴賓行程允許時禮貌拜訪地方政府首長(或地區及/或國家領導者,若當地提議此項可行性)。
(e)當需要時,協調與公共關係媒體曝光如電視、廣播及平面媒體等。
(f)協調從旅館出發至機場之接送。
第四項:複合區總監議會 應:
(a)訂立有關複合區年會行政費用之契約並核准所有帳單。
(b)指定複合區經費的保管機構。
(c)決定執行長/主計長的保證債券及發行此債券之保證公司。
(d)接受執行長/主計長之半年或更頻繁的財務報告,若有需要,並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審核執行長/主計長之帳簿及帳戶。
第五項:區總監(District Governor)
在國際理事會全面之監督下,區總監在其區內代表國際總會。此外,為該區的行政主管,應督導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區秘書長及財務長或區秘書/財務長及本憲章及附則所規定之其他區內閣成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新獅子會之組成。
(c)當出席時,主持區內閣、區年會及其他區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主持的任何時段、應由區副總監主持。當區副總監未能主持,應由出席成員推舉一位區職員主持之;
(d)促進已授證各分會間之誠懇關係;
(e)盡量於區總監任期內訪問各分會至少一次;
(f)依本憲章及附則,對區職員及各區委員會指派委員督導及行使權利;
(g)向區年會或於複合區年會時所舉行的年度會議提出區收支明細表;
(h)在任期屆滿時立刻向繼任者提供區所有帳戶及記錄;
(i)報告所有以冒用國際總會名稱及案件;
(j)依區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第六項:區副總監(District Vice Governor)(自1994年7月1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在區總監的督導及指示下,應為區總監的主要行政助理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熟悉區總監的職務,俾必要時區總監出缺時有所準備以擔當區總監之職務及責任;
(c)執行區總監得交付的行政職務;
(d)依區副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e)積極出席區內閣及總監會議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出席時主持會議;
(f)參與區預算的編列工作;
(g)積極參與將持續到下年度之事務;
(h)參與審核區內各分會優劣點之工作;及
(i)應區總監之要求,督導適當的區委員會。
第七項:區秘書長/財務長(Cabinet Secretary-Treasurer)
在區總監的監督及指示下。區秘書長/財務長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執行本身為所隱含之職責,包括但非限於以下:
(1)保管所有區內閣會議之真實記錄,並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五日內,將各次會議記錄副本送全體區內閣成員及國際總會。
(2)製作及保管區年會記錄並提供副本給國際總會、區總監及副區內各分會之秘書;
(3)應區總監及區內閣之要求編製報告給區內閣;
(4)收取各分會以會員人數計算的區會費存入區總監所指定之一家或多家銀行並承區總監之指示付款;
(5)區若有收到各分會所交複合區經費匯交複合區執行/主計長並取得收據;
(6)保管所有正確帳簿與帳戶記錄及區內閣及副區會議之會議記錄,並允許區總監、任何區內閣成員或副區內任何分會(或任河渠等授權之代理人)於任何合理時間以任何適當理由查閱之。在區總監或區內閣之指示下,應提供給區總監所指派的任何審計人員任何帳簿與記錄;
(7)提供由區總監要求的保證金額及保證公司以保證對其職責之忠誠表現。
(c)依區秘書長/財務長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第八項:專區主席(Region Chairman)(若區總監任期內設有此職位)
在區總監督導及指示下,專區主席應為其所轄專區之行政主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所轄專區之分區主席及由區總監指定由其督導之各區委員會主席之活動;
(c)擔任組織新會及振興弱會之積極角色;
(d)任期內至少訪問專區內各分會之例會一次並向區總監報告其所見;
(e)任期內至少參加專區內各分會之理事會一次並向區總監報告其所見;
(f)督促專區內各分會適當採用分會憲章及附則並據以運作;
(g)促進專區內各分會派遣至少全額的代表出席國際年會及區年會;
(h)遵照區總監指派正式參加專區內各分會會議及授證晚會;
(i)於專區內執行區總監隨時交付之額外任務;
(j)依專區主席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以區總監之判斷,專區主席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職責或出缺時,區總監應另派繼任者擔任其職位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項:分區主席(Zone Chairman)
在區總監督導及指示下,分區主席應為其所轄分區之行政主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所轄分區內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主席並定期召集該委員會開會;
(c)各次區總監顧問委員會會議後應作報告並於五日內將其副本送國際總會,區總監及專區主席;
(d)擔任組織新會之積極角色,並瞭解其分區內各分會之活動及福祉;
(e)分區內任何分會與區、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或國際總會發生任何問題時,代表該分會;
(f)督導所轄分區於區、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或國際總會的計劃之進展;
(g)督促分區內各分會適當採用分會憲章及附則並據以運作;
(h)促進分區內各分會派遣至少全額的代表出席國際年會及區年會;
(i)任期內至少訪問分區內各分會之例會一次將並其所見,尤其是所發現的弱點向專區主席報告。(副本送區總監);
(k)依分區主席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以區總監之判斷,分區主席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職責或出缺時,區總監應另派繼任者擔任其職位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項:區內閣(District Governor's Cabinet)
區內閣應:
(a)協助區總監履行其職責,制定有關區有關獅子主義福祉之行政計劃及政策;
(b)接受專區主席或其他指派之區內閣成員有關其所轄分區及分會之報告;
第十一項:區總監顧問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Advisory Committee)
應以顧問的身分協助分區主席獲得有關獅子主義及區內各分會福祉之建議並透過分區主席向區總監及區內閣轉達該建議。
第十二項:區總監榮譽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Honnorary Committee)
區總監榮譽委員會應在區總監指導之下行動,促進全區的和諧。該委員會主席應於區總監請求時列席區內閣之會議。
第十三項:糾察長(Sergeant-At-Arms)
糾察長應在各年會及會議中維持秩序及禮儀並履行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規定關於本職位之其他職務。
第三條 委員會(Committees)
第一項:複合區年會資格審查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s)應由現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及區秘書/財務長任之,由總監議會議長擔任主席。各副區總監擔任主席,區秘書/財務長及兩位非副區職員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各該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具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賦予之權利及職責。
第二項:複合區總監議會應任命、指派複合區年會委員會主席補齊下列複合區年會分項委員會召集人之職位:議事、提名、選舉、憲章及附則、規章及國際年會。各副區在各分項委員會至少應派代表一人,各分項委員會應執行總監議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條 年會議事規則(Rules for Convention Procedure)
第一項:區總監應制定區年會議事之程序並作為年會所有會議之程序。
第二項:除本憲章及附則或某一會議之議事規則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區會議或年會、任何區內閣、專區、分區、分會或屬於上列各組織之任何群體或委員會其有關進行程序的一切疑問均應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決定之。
第三項:區內各分會應根據國際理事會隨時採用的議事規則之條件及規定訴求所有的抱怨、爭議或請求。
第五條 提名及簽署(Nomination and Endorsement):國際理事及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
第一項:依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任合複合區內所轄分會會員在其所屬區及複合區或得提名為國際理事或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者應:
(a)於投票表決提名問題之區(副或複合)年會舉行日前三十日將請求簽署之書面意願書送交(郵寄或親送)區總監及其所屬之複合區執行/主計長。
(b)送意願書時應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項:每一意願書應由區總監及區秘書/財務長立刻轉交各該年會之提名委員會審查,為求完備可要求該候選人依國際憲章及附則提供補充資料證明其意願及所須資格,然後將符合程序及憲章規定之候選人之姓名於各該年會中提名。
第三項:每一候選人得發表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
第四項:候選人簽署之表決應以不記名書面投票,但候選人只有一位得以口頭表決之。被提名人獲得過半數時應被宣佈為獲得各該年會及區(副及複合)之簽署(當選)。如遇同票或未達到半數時,優由獲得最高票的二人繼續投票至其中一人過半數為止。
第五項:區(副及複合)年會之簽署證明應由區及複合區被指定之職員依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要求,以書面送達國際總會。
第六項:凡複合區內分會會員之任何候選簽署未符合本第五條之規定時應為無效。
第六條 會計年度(Fisical Year)
第一項:本複合區之會計年度應自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七條 修訂(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僅可在複合區年會中修訂,由年會之憲章及附則委員會經過半數贊成後提出其決議報告。
第二項:修訂案不得在年會中提出報告或表決除非於年會舉行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分送複合區內各分會並說明將於年會中表決。
第三項:除修訂案中另有規定外,各修訂案應於通過之複合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第八條 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
本憲章及附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後於該複合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
獅子衣帽穿戴場合
獅子衣帽穿戴場合
一、國際總會就獅子衣帽穿戴之場合,除就現任或曾任國際總會職員之獅友有規定外,對一般獅友之穿戴場合並無硬性規定。茲參照多數意見,並參酌國外現況,作出三○○複合區獅友獅子衣帽穿戴場合統一規定如后:
1.在國內做社會服務及新獅友宣誓入會時,一律穿戴獅子衣帽。
2.參加國際會議,一律不穿戴獅子衣帽,但主辦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其他場合,按各主辦單位在邀請函內之規定穿戴。
4.現任或曾任國際總會職員之獅友及配偶(國際理事、前國際理事、總監、前總監及現任或曾任國際總會聘任之職員及其配偶)已佩戴國際總會頒給之不同形狀大小,有職稱之名牌者,得依國際總會規定免穿戴獅子衣帽。
5.參加獅子會各項活動,除現任或曾任國際總會職員、現任複合區或副區職員,得佩帶國際總會、複合區或副區有職稱之名牌外,各分會獅友均應佩戴分會製發之獅友名牌。
二、各主辦單位,應如何在邀請函內規定穿戴獅子衣帽,謹建議如后:
1.創會授證典禮:主辦會獅友穿戴獅子衣帽,友會獅友得只戴獅子帽。
2.姐妹會締盟:主辦會獅友穿戴獅子衣帽、友會獅友得只戴獅子帽。
3.聯合例會:(1)會長應著獅子衣帽並佩掛職務帶;(2)獅友只戴獅子帽,但無社會服務項目時,可不戴獅子帽。
4.授證週年紀念典禮:只戴獅子帽。
5.新舊會長交接:只戴獅子帽。
6.理監事會議:佩帶名牌、不穿戴獅子衣帽。
7.例會:佩帶名牌,不穿戴獅子衣帽。
8.成立大會:佩帶名牌,不穿戴獅子衣帽。
9.參加複合區及副區年會:只戴獅子帽。 -
獅子會員的區分
獅子會員的區分
會員資格
任何具有良好品行之法定成年人士並在地區上有信譽者,得應邀請加入任何合法授證之獅子會成為會員。獅子會之會籍必受邀請始可取得。本憲章及附則中以男性或其代名詞人稱均為男女通用。
會員分類
(1)正會員:正會員具有獅子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並應盡一切義務。此種權利及義務並無限制,權利中包括適於擔任分會、區、總會之任何職務(但另有資格規定者除外),及需要由會員投票解決事件之投票權;義務中包括出席例會、速付會費、參加分會活動、並在地方上表現獅子會之良好形象;必須繳納當地分會會費,其中包括區及總會會費。
(2)留籍會員:遷居區外、或因健康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經常參加例會,但仍欲保留其會籍之會員,經分會理事會同意,得稱留籍會員。此種留籍情況,每六個月應由分會理事會調查一次。留籍會員不得被選為分會、區或總會職員,亦無選舉權。但仍應繳納分會、區及總會之會費。(分會之會費,可依分會之情況,收其認為合理的會費或酌收分會會費中之行政費用。)
(3)榮譽會員:非獅子會會員而對地方或獅子會有卓越貢獻之個人,並經分會決定頒給本項特殊榮譽者,得稱為榮譽會員。其入會費及區會費與總會會費應由該分會繳付。榮譽會員可以參加集會,但無權享受正會員之一切權力。
(4)特別會員:連續為獅子會會員達十五年以上,因疾病、衰弱、年老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分會理事會決定,必須放棄其正會員資格者得為特別會員。特別會員應繳納分會所規定之會費,其中包括區會費及總會會費。特別會員具有投票權及其他正會會員之一切權利,但無權擔任分會、區及總會等職員。
(5)終生會員:為獅子會會員達二十年以上,並對其所屬分會、地方或總會有卓越貢獻者;或為分會正會員達十五年以上而年逾七十歲者,或重病之會員得因(1)該分會之推薦,(2)由該會一次繳納總會會費達三百美元或等值之當地貨幣以代替該會員永久會費,(3)經國際理事會批准,為該分會之終生會員。分會對終生會員徵收其認為合理之會費,本憲章不予限制。
終生會員其履行應盡義務之下享受正會員之一切權力。卸任之總會長自動成為該分會之終生會員,毋須由該分會繳納會費。
終生會員意欱遷移他處並接受另一獅子會之邀請入會時,應自動成為新會之終生會員。
(6)副會員:會員在一分會中持正會員身分,可在其住所或就業地址的另一分會地中持有副會員身分。此副會員身分應由理事會授予,並由理事會每年審核一次。分會的月報表上不需報副會員。副會員在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可擔任該分會隸屬的區(單、副、臨時及/或複合區)或國際年會代表,亦不可代表該分會擔任分會、區、國際的工作人員、或委員職務。總會不向賦予副會員身份的分會徵收會費,只向賦予正會員的分會徵收國際及區會費,分會的月報表上不報副會員。如有必要,分會有權向副會員徵收會費。
(7)關係會員:合乎條件的當地居民有興趣加入獅子會服務社區,但因出席分會活動的機會有限不能成為正會員,即可以「關係會員」身分加入獅子會,但必須同時經過分會的理事會正式邀請。關係會員在親自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可成為分會的區(單、副、臨時及/或複合區)或國際年會代表。不可代表該分會擔任分會、區、國際的工作人員,亦不可接受委員工作。只需繳正會員的國際及區級會費,分會的月報表上不報關係會員。必要時分會可向關係會員徵收會費。
職業分類獅子會得由自由決定以職業分類為其吸收會員及維持會籍成份之標準。職業分類以商業或職業之主要宗旨及興趣為定義。在任何分類中不得超過兩名以上之正會員。此項分類亦可分為關係企業、父子、僱主、合夥人、官員、經理等以及分會自訂之其他種類。
自1999年起,國際總會推廣以企業為主體成立獅子會分部或獅子會,借重企業的人力及財力發展獅子會,又可提昇企業形象,相輔相成。
雙重會籍
凡會員除榮譽會員外,不得同時兼為一個分會以上之會員;凡會員除榮譽會員外,亦不得同時兼為獅子會及任何相同性質之服務社團為會員。 -
職責篇
職責篇
複合區總監議會
序言
總監議會議長的職責在於領導複合區為實現國際獅子會理想而努力,是非常重要並且有極高的精神回報。這本手冊總監議會議長邁向此目標時有所幫助。因為複合區各有不同,這本手冊僅為提供建議而已,複合區應視當地情形而作修改。
複合區總監議會
總監議會包括-複合區內之所有區監督,總監議會為複合區在實現國際獅子會理想行政結構。總監議會的組成份子包括一位或一位以上之前任區監督;總監議會前任監督之人數不可超過議會組成總人數的一半。議會的決定須經過每位議會成員投票通過。
總監議會顧問可由前(上)或現任國際總會長、前或現任國際副總會長或前或現任國際理事組成,總監議會顧問無投票權。
根據複合區憲章及附則第五章第五節,總監議會的職責如下:
1.負責掌管總監議會及所屬委員會,複合區年會辦事人員及代理人。
2.負責管理與控制複合區財產,業務及經費。
3.負責管理,控制與監理複合區年會及複合區及其他所有會議之一切事務。
4.在國際理事會政策及章程明文規定下,負責處理任何由複合區內之區與副區,分會與獅友所提出有關憲章方面之問題。總監議會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所作之決定,須經國際理事會審查與通過始有效。
5.負責管理與控制複合區所屬委員會與複合區年會一切預算。年度開銷不可超出預算或造成預算不平衡。
6.負責簽約及作區級年會行政費用之核准。
7.負責指定複合區存款銀行。
8.負責指定保險公司並決定保險款目來購買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之職守保單。
9.如有需要,至少每六個月一次令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處提交財務報告,並在每年度底作財務報告稽查。
10.總監議會與複合區領導發展委員會議長一起與國際理事會分擔訓練新當選區總監的責任。
11.複合區憲章規定,依複合區特有之性質,可另有其他任務加予總監議會固有之職責之上。
總監議會職員
總監議會職員包括議長,副議長,執行長,主計長各一人,及其他總監議會認為有需要之職員。總監議會職員每年由總監議會指定或選舉。
總監議會議長
國際理事會鼓勵複合區選舉或指定前任區總監為總監議會議長。但任何前區總監皆可任總監議會議長,任期為一年,連選不得連任。
根據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二章第二節,總監議會議長的職責如下: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為國際總會及複合區之節目、目標及長期計劃提供領導、指揮及創新;
(c)建立及促進各副區間之和諧與團結並協助各區總監解決爭論;
(d)主持複合區年會及所有的總監議會之會議;
(e)依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之規定提出報告及履行職責;
(f)執行其他複合區總監議會得指定的行政職責;及
(g)在任期屆滿時,事實地向繼任者提供複合區所有帳戶、基金及記錄。
總監議會副議長
總監議會副議長為總監議會議長之助理。若總監議會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應由副議長代理。
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
根據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二章第二節,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在總監議會議長指導與監督下行使下列職務:
‧為被指定之所有總監議會會議作完整記錄,會議結束後十天內將記錄分發至每位總監議會成員及國際總會處。
‧協助總監議會處理區務並依照憲章及附則之明文與不明文規定,並依總監議會之旨意行事。
‧由副區秘書長-財務長處收取經費並出具收據,將收取之款項立即存入總監議會指定銀行內;在總監議會監督下與議長或一會成員共署支票以支付開銷。
‧負責掌管所有總監議會及複合區之賬本與會議記錄。在適當時間與情況下,任何總監議會成員及獅友皆可察閱上述賬本與會議記錄。
‧以總監議會定的款目來購買職守保單。以確保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之職業品格。
總監議會會議
總監議會應在當選區總監正式上任六十天之內舉行第一次例會。議會議長、或執行長在議會議長指示下,發佈總監議會會議書面通知,通知上應註明會議時間與地點。第一次例會時間與地點由議會議長決定,第一次以後例會時間與地點由議會決定。
總監議會會議出席人數若超過半數即達法定人數。
所有有關法則與程序之問題皆以羅伯法則為準。
複合區年度會議
總監議會有責任為複合區一年一度之年會作事前準備,複合區年會通常在世界年會之前舉辦。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四與第五章專為解釋複合區年度會議程序及年會基金而設。
憲章及附則
總監議會議長不但應對國際憲章及附則且應對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作徹底瞭解。擁有此二憲章及附則的常識對您處理業務將有很大幫助。
區總監
根據國際憲章暨附則第二章第四節,“區總監在國際理事會領導下,在其轄區內代表總會。區總監是一區之最高行政幹部,依據該區憲章暨附則,領導區內各專區、分區議長和內閣幹部。其職責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新獅子會之組成。
(C)當出席時,主持區內閣、區年會及其他區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主持的任何時段、應由區副總監主持。當區副總監未能主持,應由出席成員推舉一位區職員主持之;
(D)促進已授證各分會間之誠懇關係;
(E)盡量於區總監任期內訪問各分會至少一次;
(F)依本憲章及附則,對區職員及各區委員會指派委員督導及行使權利;
(G)向區年會或於複合區年會時所舉行的年度會議提出區收支明細表;
(H)在任期屆滿時立刻向繼任者提供區所有帳戶及記錄;
( I )報告所有以冒用國際總會名稱及案件;
(J)依區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註:任何獅子會發行之印刷物中,若有男性專用的代詞或用語出現,也同時代表女性。
任命
當選區總監在未就任以前,就應該任命幹部(除非該區憲章暨附則另有規定):
‧內閣秘書-財務長
‧專區議長
‧分區議長
‧區內各委員會議長
精心甄選上述職位的人選,以期在您的任期內得到他們大力支持。
憲章暨附則
請熟讀區、複合區和國際憲章暨附則。
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自1994年7月1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在區總監的督導及指示下,應為區總監的主要行政助理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熟悉區總監的職務,俾必要時區總監出缺時有所準備以擔當區總監之職務及責任;
(C)執行區總監得交付的行政職務;
(D)依區副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E)積極出席區內閣及總監會議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出席時主持會議;
(F)參與區預算的編列工作;
(G)積極參與將持續到下年度之事務;
(H)參與審核區內各分會優劣點之工作;及
( I )應區總監之要求,督導適當的區委員會。
副總監候選人資格為
(1)單或副區內已授證的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
(2)經其所屬分會,或由其所屬單或複區多數分會簽署提名。
(3)曾擔任或於就任副總監時任滿1.獅子會會長全年或大半年,及獅子會理事另二年以上;並2.分區議長或專區議長或區內閣秘書長及或財務長全年或大半年;3.以上各職均不得同時擔任。
副區委員會
國際總會核准並建議應成立之委員會
( 1)年會委員會
( 2)糖尿病防治委員會
( 3)環境委員會
( 4)新會發展委員會
( 5)護聾助啞委員會
( 6)榮譽委員會
( 7)國際瞭解與合作委員會
( 8)領導能力發展委員會
( 9)少獅委員會
(10)LCIF委員會
(11)會員發展委員會
(12)和平海報競賽委員會
(13)公共關係及獅訊委員會
(14)視力第一委員會
(15)青少年交換委員會 -
三OO複合區少獅會標準章程
三OO複合區少獅會標準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之名稱為三○○少獅複合區。
第二條:目標
組成一個行政架構以在複合區內推進少獅會活動之目的及目標。
第三條:複合區組織
第一項:需要及境界
當三○○複合區內之獅子會輔導十個以上之少獅會及一百名以上之少獅會員並經國際總會承認時,三○○複合區之總監議會,可認可組成相對之少獅複合區。其境界應與三○○複合區的境界一致。
第二項:會籍
本組織之會員為三○○複合區之獅子會所輔導的所有正式承認之少獅會。
第三項:少獅複合區職員
1.少獅複合區主席
少獅複合區主席應於每年之少獅複合區年會中選舉產生。
(a)資格:
(1)該區所承認之少獅會的正常會員。
(2)曾任少獅會會長一整年度或大半年。
(3)由輔導分會背書推薦。
(4)由少獅區背書推薦。(若已成立)
(b)選舉:
(1)提名:任何合格會員得為書面提名為少獅複合區主席候選人。該書面提名應於少獅複合區年會開幕前三十天以前送達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否則無候選資格。
少獅區主席之提名應:
a)由各複合區任何被承認之正常少獅會提名;
b)由少獅會背書該被提名人為會員;
c)由所屬少獅區背書(若已成立);
d)由輔導分會背書;
e)被提名人自認合於候選資格之証明。
若少獅複合區年會召開時無書面提名或無合格候選人,可由任何正代表於少獅複合區年會當場提名任何合格之少獅為少獅複合區主席,若其候選資格被確認。
(2)選舉
少獅複合區主席應採秘密投票並適用以下條文:
a)若僅為二名候選人,則獲得過半數票者當選。同票時,則繼續選至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為止。
b)若為三名或以上之候選人,則獲得過半數票者當選。若於第一次投票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者,則繼續選至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為止,但於再次投票時剔除上次得票最低者。
c)若僅有一名候選人,可不採用過半數書面投票之方式,可用口頭一致同意該單一候選人之方式選出。
2.少獅複合區副主席
少獅複合區副主席應於每年之少獅複合區年會中選舉產生。其資格及提名與選舉之程序與少獅複合區主席相同。
3.雙重提名
一位少獅可於同一少獅複合區年會中被提名為少獅複合區主席及少獅複合區副主席,但不能同時擔任兩個職位。該候選人放棄某一職位之選舉,不影響計算另一職位之選票。若同時當選,則該候選人必須放棄某一職位,而該職位則由其他候選人重新選舉。
4.空缺
若少獅複合區主席職位產生空缺時,由少獅複合區副主席自動遞補。若少獅複合區副主席因任何理由拒絕就任少獅複合區主席之職位,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複合區總監議會指定人應以指派方式遞補此空缺之未滿任期。
5.其他複合區職員
少獅複合區主席就職時應指派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及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少獅複合區年會或少獅複合區區務會議隨時認為需要並經總監議會認可之區職員。
6.少獅複合區議會
少獅複合區議會應由少獅複合區主席、少獅複合區副主席、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所有少獅區主席及該少獅區主席指派之其他複合區職員所組成。若該複合區無少獅區主席則由該複合區所有少獅會會長(或各少獅會之一位代表)應為少獅複合區議會之成員。少獅複合區議會之成員各有一票。由複合區總監議會指派之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副區之區少獅委員會主席應有資格參加少獅複合區議會所有會議及並參與該議會之一切審議。
7.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
除擔任少獅複合區區務會議職務外,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為複合區總監議會與少獅複合區議會之連絡人。他須將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決議向複合區總監議會報告。
第四項:少獅複合區議會會議
1.少獅複合區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時間及地點由少獅複合區主席決定並經少獅複合區議會成員大多數之認可,其中一次應與少獅複合區年會同時舉行。
2.法定人數及投票:
少獅複合區議會有投票權成員過半數之出席為任何會議法定人數。
第五項:權力
除與國際獅子會之法人組織條款及憲章與附則、複合區憲章與附則之條文及賦與國際理事會之政策及行動抵觸外,少獅複合區議會應:
1.管理並控制少獅複合區議會、少獅複合區各委員會及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職員及其代理人。
2.管理少獅複合區之財產、業務及經費。
3.全面管理、控制並監督少獅複合區年會及所有少獅複合區之會議。
4.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其所規定之議事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聽取及處理由少獅複合區內任何少獅區、任何少獅會或任何少獅會會員所提出有關憲章本質的抱怨。少獅複合區議會所有處理內容仍應由該複合區總監議會及國際理事會審查及決定。
5.控制及管理少獅複合區、少獅複合區各委員會及少獅複合區年會之預算事宜。不得批准或造成債務以影響任何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四條:少獅複合區區年會
A.少獅複合區年會應每年舉辦。地點應由上屆少獅複合區區年會決定之。日期及時間應由現任少獅複合區議會決定並經複合區總監議會認可。
B.複合區內各己授証之正常少獅會每十個正常會員或超過半數有資格選派一位代表。超過半數為五位或五位以上。在資格証明截止之前都可繳清欠費取得正常地位,該截止時間由各個年會規定之。每一位親自出席之正代表對任何決議案只有一投票權。
C.親自出席之正代表超過半數為各項會議之法定人數。
D.會議中親自出席之正代表多數之投票可決定贊成或否決議案。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行動可由複合區總監議會或國際理事會之行動而撤回或拒絕,則此項行動應作廢及無效。
第五條:少獅複合區基金
A.為支付少獅複合區之行政費用,經複合區總監議會之認可,少獅複合區少獅會應繳交依會員人數計算每位 元之少獅複合區會費。
該項會費應由各少獅會收齊預先交給少獅複合區秘書長。會費繳交之次數及日期由各個少獅複合區年會決定之。
所有收到之會費應經由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管理,費用支出應由少獅複合區議會批准,在該會計年度內少獅複合區議會不得支出超過實際資金而造成任何財務負債。
B.可於銀行開立帳戶以便於現金收受而所有支票或支付工具應由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複合區總監議會指派人員共同署名。
C.應由少獅複合區議會指派一位稽核提出對少獅複合區之帳戶年度審查。每年應向少獅複合區年會及複合區總監議會提出前一會計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決算表。
D.任何會計年度結束,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已收未存款應由保管人移交下屆少獅區複合區議會,該款項連同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帳戶餘額應視為新年度少獅複合區議會之基金收入。
第六條:職稱
只有本憲章所規定之職稱可為少獅複合區會職員使用。
第七條:附則
少獅複合區議會應提出對少獅複合區有效率之運作必要之附則並經少獅複合區年會通過。該附則應與本憲章之規定一致經複合區總監議會背書並應由國際理事會或其指定人之認可。任何附則或修正案與本憲章之任何規定或國際理事會或其指定人之行動抵觸時,應作廢及無效。
第八條:期限
A.少獅複合區初次發生以下情事即應解散:
1.少獅複合區投票決議解散。
2.少獅複合區主席接到複合區議會撤回輔導之書面通知。
3.少獅複合區主席接到國際獅子總會撤消之書面通知。
B.少獅複合區依A項之規定解散時,少獅複合區之會員無論個人或團體應放棄所有在複合區內使用有關少獅會名稱及標誌之權利及特典。少獅複合區名義所餘存款應交給複合區總監議會。
第九條:修正
本憲章只可由國際獅子會理事會之行動而修正,當所有修正案通過時,自動修正並成為本憲章之規定。
第十條:會計年度
本少獅複合區之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
少獅區憲章標準本
少獅會憲章標準本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之名稱定為﹣少獅會。
第二條:目的
向社區之青少年提倡可培養青少年領導能力、服務經驗、機會的社區服務工作。並以友誼互助、相互了解來團結會員。
第三條:輔導
第一項:本少獅會是由﹣﹣﹣獅子會所輔導成立,但非該分會之一部分,本少獅會及所屬會員不得享有該分會及其會員之權利。
第二項:本少獅會之運作必須由 獅子會所督導及管理。少獅會及其輔導分會應共同選擇下列其中之一之督導及管理方式。
1.一位或以上輔導分會會員出席本少獅會的每一例會或理事會;或
2.兩會各派三位代表每月開會一次,以討論兩會共同興趣及計劃,並審查少獅會及/或其理事會之工作。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分會保有最後決定權;或
3.本少獅會之會職員必須於會議後的十五天內呈送特別報告或會議記錄給輔導分會秘書或授權代表或代表認可之。輔導分會有權召開兩會各派三位代表的會議以討論兩會共同關切之項目或計劃。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分會保有最後決定權。
第三項:如果本少獅會之運作必須以任何方式依賴任何學校合作,則本少獅會及全體會員必須切實遵守該校所訂的政策及規定。
第四條:活動計劃
第一項:依照第三條所規定本少獅會依自己人力計劃及推動適合其社區的服務活動。除本少獅會與其他少獅會或其他團體合作從事的服務活動平均分擔責任外,凡本少獅會單獨舉辦之活動必須負擔全責。
第二項:本少獅會負責籌集活動的經費,向地方上私人、商店、團體募集之經費,必須以有價物品報酬之。
第三項:本少獅會不得:
1.經常向﹣﹣﹣獅子會或其會員募集或接受經費;
2.向任何非輔導分會募集經費;
3.向任何其他少獅會募集經費。
第四項:任何向大眾募集活動款項的淨收入,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少獅會或所屬會員。
第五條:會籍
第一項:凡品行優良的男女青少年,經輔導分會的少獅委員會認為合格者,皆可成為少獅會會員。本標準憲章及附則所使用之男性代名詞及用詞,應解釋為男女適用。
第二項:類別:本少獅會可分為下列幾種會員:
1.正會員:具有少獅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履行一切應盡之義務。除另有資格規定外,此種無限制之權利包括擔任本少獅會及少獅會所屬少獅區或少獅複合區之任何職務,以及所有需要少獅會會員表決事項之投票權。而此種無限制之義務包括出席例會,速繳會費,以及在地方上表現良好的少獅會會員形象。
2.留籍會員:因遷移該區以外,或因健康問題或其他任何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少獅會例會但仍欲保留少獅會籍之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得為本少獅會留籍會員。留籍身分每六個月由理事會審核一次。留籍會員不得擔任少獅會職務,少獅區或少獅複合區年會中亦無投票權。如少獅會有規定會費,則須繳納之。
3.阿琺(Alpha)會員:年齡十二至十七歲之少獅會會員屬之。
4.亞米茄(Omega)會員:年齡十八至二十八歲之少獅會會員屬之。
第三項:終止會籍:本少獅會會員在下列情況可以停止或自動終止會籍:
1.會員年齡超過所規定之年齡一年。或
2.依本憲章第十五條解散少獅會之規定。或
3.本會三分之二以上正常會員投票通過時。
第四項:轉會會員:本少獅會可接受他會之退會會員,但該轉會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離會六個月內由前輔導分會致送轉會信函給新少獅會,並致送副本給新輔導分會秘書;
2.退會時仍為正常會員;並且
3.轉會會員的年齡在新少獅會所規定的年齡範圍內。
如果退出原會與申請轉會的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則必須符合本憲章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才能獲得本會會籍。
第五項:年齡範圍:基本上少獅會會員年齡的上下限應為十二至二十八歲。各複合區之總監議會、單區之區內閣或未有區之輔導分會亦可依地方的風俗或傳統,在十二至二十八歲之間訂立適合該地區之年齡範圍。
第六條:會議
第一項:例會
1.少獅會例會每月不得少於兩次,每週一次為佳,時間及地點按附則規定。
2.少獅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十位以上正常會員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必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正常會員特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的目的,並必須選擇正常會員方便的時間及地點。如用書面通知,寄發時依照本會所記錄的會員地址投遞,即視為已發出。
3.法定人數:必須有全體正常會員的半數以上親自出席始能達到本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要求。
第二項:理事會
1.理事會應定期召開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時間及地點按附則規定。
2.少獅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任何理事要求時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必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會員特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的目的,並必須選擇各位會員方便的時間及地點。如用書面通知,寄發時依照本會所記錄的會員地址投遞,即視為已發出。
3.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必須少獅會會長、副會長及任何三位理事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
4.任何正常會員有權出席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但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發言。
第七條:會職員
第一項:少獅會依照附則規定設置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及其他職位,並且必須由正常會員擔任。任期一年至選出合格的繼任者。任何會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職位。
第二項:會長任滿一完整任期不得再連選連任。
第三項:除本憲章另有特別規定外,各會職員職責應按照最新修訂之羅勃會議規則。
第八條:理事會
第一項:少獅會一切會務均受理事會管制及監察。理事會由所有少獅會會職員及正常會員所選出的三位理事所組成。
第二項:理事會為本少獅會的執行單位,透過本少獅會會職員執行少獅會政策。本少獅會一切新會務及政策須經理事會審核、修改再於例會或特別會議中提請全體會員認可。
第三項:理事會監管各委員會及會職員,必要時可越權處理任何會職員的決定或執行,並當會職員出缺時,理事會有權指派一位正常會員填補該職位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項:理事會應向少獅會會員及輔導分會提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九條:選舉
少獅會會職員的選舉時間應配合 獅子會少獅委員會所訂之程序,但任何選舉只要符合過半數的規定即可。
第十條:委員會
依照附則規定可設置財務、活動及其他少獅會管理上需要而設置之常設委員會。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可依其需要設置特別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會費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除原有或新會員每位應繳五美元外,少幼獅會可收取 獅子會認為適當管理費用,亦可包含輔導分會繳給國際獅子會總會的少獅會年費,少獅會可交少獅會年費給輔導分會。
第二項:任何欠繳本少獅會費用之會員在例會或特別會議須作任何投票表決時,或在任何論及正常會員,在未繳清前應自動喪失投票權,並視為非正常會員直至繳清欠款。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一經接受本會會籍者,即被認為同意並遵守本憲章及附則之一切規定。
第十三條:附則
本少獅會為處理會務之附則應由理事會制定,本少獅會會員應嚴格遵守之,但附則之規定應符合本憲章之規定。凡與憲章抵觸的附則或修正案或廢止案,應視為無效。
第十四條:徽章
第一項:國際少獅會及少獅會徽章應為兩個金色獅頭各向一方,中間隔以褐紅色直條,由上自下鐫有LEO三個字母。
第二項:國際少獅會徽章為少獅會會員保持其利益而專用。所有會員在保有會籍時有權配帶,或以莊嚴之適當方式陳列之。會員於會籍終止後應撤銷此項徽章。
第十五條:有效期間
第一項:本少獅會依下列情形解散:
1.會員投票通過解散。
2.會長或副會長收到﹣﹣獅子會撤銷輔導之書面通知。
3.會長或副會長收到國際獅子會撤銷本少獅會證書之書面通知。
第二項:本少獅會依第一項之規定而解散,則本少獅會會員個人及團體應廢除及放棄所有一切有關少獅會名稱及少獅會徽章之權利。
第十六條:議事規則
除本憲章另有特別規定外,本少獅會一切有關議事規則應受制於最新修訂之羅勃會議規則。
第十七條:修正案
本憲章之修改權僅屬於國際獅子會之國際理事會,其所通過之修改,應自動視為本憲章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應從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
少獅會之附則
少獅會之附則
第一條:選舉
第一項:每年少獅會會職員及理事之選舉應於 月 日之前舉行。當選者應於選舉後之七月一日就任新職位。
第二項:會職員候選人提名可以書面或提名例會中當場提名。選舉得於提名例會後之下次例會舉行之。選舉應採不記名方式。候選人獲得出席正常會員投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第二條:會費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新會員每人應付入會費 元正。
第二項:每位會員應付常年會費 元正。
第三項:除上述會費,不得因任何目的向會員徵收任何費用。
第三條:委員會
第一項:會長獲得理事會的核准,可指派下列委員會:
1.財務委員會-決定少獅會運作及活動需要的經費及募款方法。
2.活動委員會-負責發動及推行少獅會的社會服務計劃。
第二項:任何由會員組成之委員會其計劃未在合法舉行的會議獲得多數會員投票通過之前,不得對該計劃有所行動。
第四條:修正案
第一項:本附則得於任何例會或特別會議時、經全體正常會員過半數通過修改之,惟(1)該項或多項修改之條文及投票時間應於投票例會前十四天發出通知,並且出席該投票例會之會員人數須足法定人數。
第二項:凡與本少獅會憲章抵觸的附則應為無效。
(為有效推動會務之需要,另增其他條文) -
少獅會憲章標準本
少獅會憲章標準本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之名稱定為﹣少獅會。
第二條:目的
向社區之青少年提倡可培養青少年領導能力、服務經驗、機會的社區服務工作。並以友誼互助、相互了解來團結會員。
第三條:輔導
第一項:本少獅會是由﹣﹣﹣獅子會所輔導成立,但非該分會之一部分,本少獅會及所屬會員不得享有該分會及其會員之權利。
第二項:本少獅會之運作必須由 獅子會所督導及管理。少獅會及其輔導分會應共同選擇下列其中之一之督導及管理方式。
1.一位或以上輔導分會會員出席本少獅會的每一例會或理事會;或
2.兩會各派三位代表每月開會一次,以討論兩會共同興趣及計劃,並審查少獅會及/或其理事會之工作。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分會保有最後決定權;或
3.本少獅會之會職員必須於會議後的十五天內呈送特別報告或會議記錄給輔導分會秘書或授權代表或代表認可之。輔導分會有權召開兩會各派三位代表的會議以討論兩會共同關切之項目或計劃。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分會保有最後決定權。
第三項:如果本少獅會之運作必須以任何方式依賴任何學校合作,則本少獅會及全體會員必須切實遵守該校所訂的政策及規定。
第四條:活動計劃
第一項:依照第三條所規定本少獅會依自己人力計劃及推動適合其社區的服務活動。除本少獅會與其他少獅會或其他團體合作從事的服務活動平均分擔責任外,凡本少獅會單獨舉辦之活動必須負擔全責。
第二項:本少獅會負責籌集活動的經費,向地方上私人、商店、團體募集之經費,必須以有價物品報酬之。
第三項:本少獅會不得:
1.經常向﹣﹣﹣獅子會或其會員募集或接受經費;
2.向任何非輔導分會募集經費;
3.向任何其他少獅會募集經費。
第四項:任何向大眾募集活動款項的淨收入,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少獅會或所屬會員。
第五條:會籍
第一項:凡品行優良的男女青少年,經輔導分會的少獅委員會認為合格者,皆可成為少獅會會員。本標準憲章及附則所使用之男性代名詞及用詞,應解釋為男女適用。
第二項:類別:本少獅會可分為下列幾種會員:
1.正會員:具有少獅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履行一切應盡之義務。除另有資格規定外,此種無限制之權利包括擔任本少獅會及少獅會所屬少獅區或少獅複合區之任何職務,以及所有需要少獅會會員表決事項之投票權。而此種無限制之義務包括出席例會,速繳會費,以及在地方上表現良好的少獅會會員形象。
2.留籍會員:因遷移該區以外,或因健康問題或其他任何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少獅會例會但仍欲保留少獅會籍之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得為本少獅會留籍會員。留籍身分每六個月由理事會審核一次。留籍會員不得擔任少獅會職務,少獅區或少獅複合區年會中亦無投票權。如少獅會有規定會費,則須繳納之。
3.阿琺(Alpha)會員:年齡十二至十七歲之少獅會會員屬之。
4.亞米茄(Omega)會員:年齡十八至二十八歲之少獅會會員屬之。
第三項:終止會籍:本少獅會會員在下列情況可以停止或自動終止會籍:
1.會員年齡超過所規定之年齡一年。或
2.依本憲章第十五條解散少獅會之規定。或
3.本會三分之二以上正常會員投票通過時。
第四項:轉會會員:本少獅會可接受他會之退會會員,但該轉會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離會六個月內由前輔導分會致送轉會信函給新少獅會,並致送副本給新輔導分會秘書;
2.退會時仍為正常會員;並且
3.轉會會員的年齡在新少獅會所規定的年齡範圍內。
如果退出原會與申請轉會的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則必須符合本憲章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才能獲得本會會籍。
第五項:年齡範圍:基本上少獅會會員年齡的上下限應為十二至二十八歲。各複合區之總監議會、單區之區內閣或未有區之輔導分會亦可依地方的風俗或傳統,在十二至二十八歲之間訂立適合該地區之年齡範圍。
第六條:會議
第一項:例會
1.少獅會例會每月不得少於兩次,每週一次為佳,時間及地點按附則規定。
2.少獅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十位以上正常會員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必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正常會員特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的目的,並必須選擇正常會員方便的時間及地點。如用書面通知,寄發時依照本會所記錄的會員地址投遞,即視為已發出。
3.法定人數:必須有全體正常會員的半數以上親自出席始能達到本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要求。
第二項:理事會
1.理事會應定期召開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時間及地點按附則規定。
2.少獅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任何理事要求時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必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會員特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的目的,並必須選擇各位會員方便的時間及地點。如用書面通知,寄發時依照本會所記錄的會員地址投遞,即視為已發出。
3.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必須少獅會會長、副會長及任何三位理事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
4.任何正常會員有權出席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但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發言。
第七條:會職員
第一項:少獅會依照附則規定設置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及其他職位,並且必須由正常會員擔任。任期一年至選出合格的繼任者。任何會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職位。
第二項:會長任滿一完整任期不得再連選連任。
第三項:除本憲章另有特別規定外,各會職員職責應按照最新修訂之羅勃會議規則。
第八條:理事會
第一項:少獅會一切會務均受理事會管制及監察。理事會由所有少獅會會職員及正常會員所選出的三位理事所組成。
第二項:理事會為本少獅會的執行單位,透過本少獅會會職員執行少獅會政策。本少獅會一切新會務及政策須經理事會審核、修改再於例會或特別會議中提請全體會員認可。
第三項:理事會監管各委員會及會職員,必要時可越權處理任何會職員的決定或執行,並當會職員出缺時,理事會有權指派一位正常會員填補該職位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項:理事會應向少獅會會員及輔導分會提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九條:選舉
少獅會會職員的選舉時間應配合 獅子會少獅委員會所訂之程序,但任何選舉只要符合過半數的規定即可。
第十條:委員會
依照附則規定可設置財務、活動及其他少獅會管理上需要而設置之常設委員會。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可依其需要設置特別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會費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除原有或新會員每位應繳五美元外,少幼獅會可收取 獅子會認為適當管理費用,亦可包含輔導分會繳給國際獅子會總會的少獅會年費,少獅會可交少獅會年費給輔導分會。
第二項:任何欠繳本少獅會費用之會員在例會或特別會議須作任何投票表決時,或在任何論及正常會員,在未繳清前應自動喪失投票權,並視為非正常會員直至繳清欠款。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一經接受本會會籍者,即被認為同意並遵守本憲章及附則之一切規定。
第十三條:附則
本少獅會為處理會務之附則應由理事會制定,本少獅會會員應嚴格遵守之,但附則之規定應符合本憲章之規定。凡與憲章抵觸的附則或修正案或廢止案,應視為無效。
第十四條:徽章
第一項:國際少獅會及少獅會徽章應為兩個金色獅頭各向一方,中間隔以褐紅色直條,由上自下鐫有LEO三個字母。
第二項:國際少獅會徽章為少獅會會員保持其利益而專用。所有會員在保有會籍時有權配帶,或以莊嚴之適當方式陳列之。會員於會籍終止後應撤銷此項徽章。
第十五條:有效期間
第一項:本少獅會依下列情形解散:
1.會員投票通過解散。
2.會長或副會長收到﹣﹣獅子會撤銷輔導之書面通知。
3.會長或副會長收到國際獅子會撤銷本少獅會證書之書面通知。
第二項:本少獅會依第一項之規定而解散,則本少獅會會員個人及團體應廢除及放棄所有一切有關少獅會名稱及少獅會徽章之權利。
第十六條:議事規則
除本憲章另有特別規定外,本少獅會一切有關議事規則應受制於最新修訂之羅勃會議規則。
第十七條:修正案
本憲章之修改權僅屬於國際獅子會之國際理事會,其所通過之修改,應自動視為本憲章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應從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
少獅複合區憲章標準本
少獅複合區憲章標準本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之名稱為MD──少獅複合區。
第二條:目標
組成一個行政架構以在複合區內推進少獅會活動之目的及目標。
第三條:複合區組織
第一項:需要及境界
當複合區內之獅子會輔導十個以上之少獅會及一百名以上之少獅會員並經國際總會承認時,該複合區之總監議會,可認可組成相對應之少獅複合區。其境界應與該複合區的境界一致。
第二項:會籍
本組織之會員為該複合區之獅子會所輔導的所有正式承認之少獅會。
第三項:少獅複合區職員
1.少獅複合區主席應於每年之少獅複合區年會中選舉產生。
(a)資格:
(1)該區所承認之少獅會的正常會員。
(2)曾任少獅會會長一整年度或大半年。
(3)由輔導分會背書推薦。
(4)由少獅區背書推薦。(若已成立)
(b)選舉:
(1)提名
任何合格會員得為書面提名為少獅複合區主席候選人。該書面提名應於少獅複合區年會開幕前三十天以前送達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否則無候選資格。
少獅區主席之提名應:
a)由各複合區任何被承認之正常少獅會提名;
b)由少獅會背書該被提名人為會員;
c)由所屬少獅區背書(若已成立);
d)由輔導分會背書;
e)被提名人自認合於候選資格之証明。
若少獅複合區年會召開時無書面提名或無合格候選人,可由任何正代表於少獅複合區年會當場提名任何合格之少獅為少獅複合區主席,若其候選資格被確認。
(2)選舉
少獅複合區主席應採秘密投票並適用以下條文:
a)若僅為二名候選人,則獲得過半數票者當選。同票時,則繼續選至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為止。
b)若為三名或以上之候選人,則獲得過半數票者當選。若於第一次投票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者,則繼續選至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為止,但於再次投票時剔除上次得票最低者。
c)若僅有一名候選人,可不採用過半數書面投票之方式,可用口頭一致同意該單一候選人之方式選出。
2.少獅複合區副主席
少獅複合區副主席應於每年之少獅複合區年會中選舉產生。其資格及提名與選舉之程序與少獅複合區主席相同。
3.雙重提名
一位少獅可於同一少獅複合區年會中被提名為少獅複合區主席及少獅複合區副主席,但不能同時擔任兩個職位。該候選人放棄某一職位之選舉,不影響計算另一職位之選票。若同時當選,則該候選人必須放棄某一職位,而該職位則由其他候選人重新選舉。
4.空缺
若少獅複合區主席職位產生空缺時,由少獅複合區副主席自動遞補。若少獅複合區副主席因任何理由拒絕就任少獅複合區主席之職位,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複合區總監議會指定人應以指派方式遞補此空缺之未滿任期。
5.其他複合區職員
少獅複合區主席就職時應指派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及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少獅複合區年會或少獅複合區區務會議隨時認為需要並經總監議會認可之區職員。
6.少獅複合區議會
少獅複合區議會應由少獅複合區主席、少獅複合區副主席、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所有少獅區主席及該少獅複合區主席指派之其他複合區職員所組成。若該複合區無少獅區主席則由該複合區所有少獅會會長(或各少獅會之一位代表)應為少獅複合區議會之成員。少獅複合區議會之成員各有一票。由複合區總監議會指派之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副區之區少獅委員會主席應有資格參加少獅複合區議會所有會議及並參與該議會之一切審議。
7.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
除擔任少獅複合區區務會議職務外,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為複合區總監議會與少獅複合區議會之連絡人。他須將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決議向複合區總監議會報告。
第四項:少獅複合區議會會議
1.少獅複合區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時間及地點由少獅複合區主席決定並經少獅複合區議會成員大多數之認可,其中一次應與少獅複合區年會同時舉行。
2.法定人數及投票:少獅複合區議會有投票權成員過半數之出席為任何會議法定人數。
第五項:權力
除與國際獅子會之法人組織條款及憲章與附則、複合區憲章與附則之條文及賦與國際理事會之政策及行動抵觸外,少獅複合區議會應:
1.管理並控制少獅複合區議會、少獅複合區各委員會及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職員及其代理人。
2.管理少獅複合區之財產、業務及經費。
3.全面管理、控制並監督少獅複合區年會及所有少獅複合區之會議。
4.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其所規定之議事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聽取及處理由少獅複合區內任何少獅區、任何少獅會或任何少獅會會員所提出有關憲章本質的抱怨。少獅複合區議會所有處理內容仍應由該複合區總監議會及國際理事會審查及決定。
5.控制及管理少獅複合區、少獅複合區各委員會及少獅複合區年會之預算事宜。不得批准或造成債務以影響任何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四條:少獅複合區區年會
A.少獅複合區年會應每年舉辦。地點應由上屆少獅複合區區年會決定之。日期及時間應由現任少獅複合區議會決定並經複合區總監議會認可。
B.複合區內各己授証之正常少獅會每十個正常會員或超過半數有資格選派一位代表。超過半數為五位或五位以上。在資格証明截止之前都可繳清欠費取得正常地位,該截止時間由各個年會規定之。每一位親自出席之正代表對任何決議案只有一投票權。
C.親自出席之正代表超過半數為各項會議之法定人數。
D.會議中親自出席之正代表多數之投票可決定贊成或否決議案。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行動可由複合區總監議會或國際理事會之行動而撤回或拒絕,則此項行動應作廢及無效。
第五條:少獅複合區基金
A.為支付少獅複合區之行政費用,經複合區總監議會之認可,少獅複合區少獅會應繳交依會員人數計算每位 元之少獅複合區會費。
該項會費應由各少獅會收齊預先交給少獅複合區秘書長。會費繳交之次數及日期由各個少獅複合區年會決定之。
所有收到之會費應經由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管理,費用支出應由少獅複合區議會批准,在該會計年度內少獅複合區議會不得支出超過實際資金而造成任何財務負債。
B.可於銀行開立帳戶以便於現金收受而所有支票或支付工具應由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複合區總監議會指派人員共同署名。
C.應由少獅複合區議會指派一位稽核提出對少獅複合區之帳戶年度審查。每年應向少獅複合區年會及複合區總監議會提出前一會計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決算表。
D.任何會計年度結束,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已收未存款應由保管人移交下屆少獅區複合區議會,該款項連同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帳戶餘額應視為新年度少獅複合區議會之基金收入。
第六條:職稱
只有本憲章所規定之職稱可為少獅複合區會職員使用。
第七條:附則
少獅複合區議會應提出對少獅複合區有效率之運作必要之附則並經少獅複合區年會通過。該附則應與本憲章之規定一致經複合區總監議會背書並應由國際理事會或其指定人之認可。任何附則或修正案與本憲章之任何規定或國際理事會或其指定人之行動抵觸時,應作廢及無效。
第八條:期限
A.少獅複合區初次發生以下情事即應解散:
1.少獅複合區投票決議解散。
2.少獅複合區主席接到複合區議會撤回輔導之書面通知。
3.少獅複合區主席接到國際獅子總會撤消之書面通知。
B.少獅複合區依A項之規定解散時,少獅複合區之會員無論個人或團體應放棄所有在複合區內使用有關少獅會名稱及標誌之權利及特典。少獅複合區名義所餘存款應交給複合區總監議會。
第九條:修正
本憲章只可由國際獅子會理事會之行動而修正,當所有修正案通過時,自動修正並成為本憲章之規定。
第十條:會計年度
本少獅複合區之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第三條: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人民團體分為下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五條: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第六條: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第七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條: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第十一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第十四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至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人民團體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六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四章 職員
第十七條: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八條: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十九條: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代表。
第二十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廿三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廿七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定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九條: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卅一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二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三條: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卅四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章 職業團體
第卅五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第卅六條:上級職業團體須其下一級團體過半數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卅七條: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卅八條: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八章 社會團體
第卅九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第四十條:社會團體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第四十一條: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四十二條: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四十三條: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九章 政治團體
第四十四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第四十六條: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期,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十六條之一: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具有下列各款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以逾一年以上者。
二、須有中央、省(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者。
三、擁有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者。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准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第四十八條: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第四十九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五十條: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第五十條之一: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第五十一條: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第五十二條: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會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撤銷其許可。
第五十四條:人民團體經核准許可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五條: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撤銷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第五十六條: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第五十七條:人民團體成績優異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撤銷許可。
七、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前項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須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者為限。
第五十九條: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如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第六十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散,或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辦理立案或備案而未辦理者,亦同。
第六十一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公務員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散,或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辦理立案或備案而未辦理,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公務員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六十三條: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在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符合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條: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人民團體,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辦理立案。但政黨應檢具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文件辦理備案。
第六十六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產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前項會員代表,係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三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外,應以集會方式辦理。
第四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做限制名額之主張。
第五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六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如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得移列於報告事項之後討論事項之前舉行。
第七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三、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聲請罷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第八條: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自行印製,並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許可設立中之團體蓋用籌備會戳記及由召集人簽章。
第九條: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在職業團體,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類別之限制者,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
前項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會員(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時,其委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職業團體如非以集會方式分區選舉會員代表者不得委託。
第十條: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親自或受委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前項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名會員(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並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第十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發選舉票或罷免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指定人員說明選舉或罷免之名稱、職稱、應選出名額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選舉或罷免方法、無效票之鑑定及選務工作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或罷免注意事項,並由選舉人或罷免人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第十二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於發票前,主席應宣佈停止辦理簽到,並報告出席人數及投票截止時間後,由發票員開始發票。
第十三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開始時,會議主席得宣佈與選舉或罷免無關之人員暫離會場。
第十四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應設置投票匭,經監票員檢查後,當場封閉。
第十五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或會議所推定之代書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第十六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與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記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五、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圈投者。
第十七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應以集中開票為原則。但如選舉票或罷免票過多時,得分組開票,再行彙計各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實得總票數。
第十八條: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八條及第卅七條之規定辦理者。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者。
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但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或罷免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不符者。
五、所圈地位不能辦別為何人或「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辦認者。
八、用鉛筆圈寫者。但採電腦計票作業者,不在此限。
九、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二、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份性質者,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會議主席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十九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圈寫二次以上者,依一票計算。
第二十條: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者,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第廿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廿二條:人民團體之被選舉人依照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者,不得當選。
第廿三條: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
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第廿四條: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第廿五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第廿六條: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廿七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八條: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之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第廿九條:人民團體如有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者,該團體會員選派之每一會員代表,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應與個人會員同。
第三十條: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即清查在場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方可開始選舉或罷免。
第卅二條:(刪除)
第卅三條: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第卅四條: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第卅五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卅六條:人民團體之通訊選舉,應由各該團體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以掛號郵寄選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回截止時間。
第卅七條:通訊選舉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第卅八條: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卅九條:通訊選舉票如未以掛號寄回或在宣佈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四十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前項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或罷免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或罷免有違法舞弊之嫌者,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佈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對前項宣佈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票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四十三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結果揭曉後三十日內,應由各該團體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四條: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第四十五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第四十七條: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方得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四十八條: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聲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聲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四十九條: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答辯書之副本應由被聲請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第五十條: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第五十一條:人民團體應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聲請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聲請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第五十二條:人民團體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定罷免。
第五十三條: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聲請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當場宣讀。
第五十四條: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聲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五十五條: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得撤銷。
被聲請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行布施行。 -
法規解釋篇
壹、會章部份:
一、複合區分區案,應注意事項:
300複合區如果要分為幾個複合區,不會被編為300A、300B......等,"300"只代表一個複合區,所以每一個新的複合區會有一個新的編號,我想"300"這個編號就不會再用了。複合區及所屬副區的編號要由國際總會的資訊管理部門(MIS)為新的複合區下所屬副區找到可用的四個字元的數字來設定,過程相當複雜。
如果貴複合區考慮在不久的將來分區的話,請注意下列幾點:
1.分區提案需在複合區年會獲得超過2/3票數通過,然後才能提報到國際理事會。
2.在年會結束後,需由總監議會議長(Council Chairman)發出信函附上所有必要的資料(包括會議記錄、地圖、分會/副區一覽表......等)。
3.分區提案必須提報予10/11月的國際理事會,這是理事會唯一受理分區案的會議。
(國際總會亞太部門經理1998/05/19函釋)
二、對於不符合憲章規定的區總監選舉的抗議程序:
壽利瓦國際總會長令本人回覆1997年5月6日,貴函有關300A1區副區總監競選之問題。國際理事會政策對副區總監競選結果抗議有如下規定,希望能為各位解決問題。
以下為對不符合憲章規定的區總監選舉的抗議程序:
A.抗議
1.僅可由落選之區總監/副區監督候選人向該區提出。
2.抗議原因必須以電報、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在選舉結束後五天內送達總會,正式抗議書須以原件郵寄或專人遞送之方式則可再多五天送達總會。傳真文件不算正式文件。
3.必須比照下列第C項規定。
4.必須附寄五百美元或同值當地幣制的抗議費。若國際理事會證實此項抗議確屬實情,即退還抗議費。
5.同時抗議人必須將抗議書副本以同樣的遞送方式送各抗議對象。雖然總會法律長在收到抗議書後,在可行的情形下寄副本郵給各抗議對象,但這並不表示抗議人便不須遞送抗議副本給各抗議對象。若有須要,尚須提出遞送抗議書副本的證明。
6.遞送文件的方式,與抗議有關的人士須將所有有關抗議之文件寄總會法律長,繼由法律長轉交各憲章暨附則委員及各國理事,而不可直接交。
B.答覆
1.答覆抗議的方式必須比照第C項規定,並須將答覆原件郵寄或專人遞送,在舉辦國際年會前之國際理事會例會前二十( 20天)送達總會。總會法律長在與憲章與附則委員會商討之後,可以准許五天內以傳真方式答覆,並/或將正式答覆文件的寄達期限再加延五天。
2.舉行選舉的該年會記錄應與答覆文件同寄。該記錄應包括該年會舉行程序及選舉結果,並須經過區總監及此內閣秘書長證實其正確性。
C.抗議與答覆的方式:
1.抗議應依次包括以下各點:(1)正確並公正地詳列抗議的各項理由;(2)包括各抗議人的意願及理由;(3)簡短說明希望有甚麼結果。
2.抗議文件(附錄在內)的字體大小必須至少是六分之一英寸。註解的字體大小必須至少是八分之一英寸。不可為了增加一頁中的內容而將字體縮小。以影印方式將字體縮小的文件將被退回。文件必須採用不透明、大小八點五英寸寬十一英寸長的紙張,每行之間須空一行,每頁的上下左右均須留四分之三英寸空白,在文件左上角打釘。
3.文件總共不可超過十(10)頁,除另可加五(5)頁抗議證明之外,不可另增頁數。除了以上的頁數規定之外,另須一封面頁,其上須有下列各項資料:(1)區號;(2)抗議者姓名、地址、及傳真號碼;(3)抗議對象姓名、地址、及傳真號碼;(4)選舉日期;及(5)選舉結果及選票數目。
4.抗議文件的最後一頁必須要有抗議者的署名。
5.不符合規定之抗議文件總會首席法律顧問不加受理,並將指出不合規定之處。改正之後的抗議文件若能在截止日前遞送,仍算合規定。國際理事會可以透過憲章及附則委員會拒絕受理不照正規遞送的第二度呈遞的抗議文件。
國際理事會不必接收或回答任何不符合以上規定之抗議書。(總會助理法律顧問凱倫多利尼克1997.5.12函譯)
三、分會副會長必須經由選舉產生:
如果該分會採用分會標準章程及附則作為其準則,按分會標準章程及附則第九條規定:所有分會每年須選舉其幹事包括副會長。因此,所有分會的副會長必須經由選舉。(總會首席法律顧問蓋瑞因拉剖提納1997.3.11函釋)
四、複合區所屬各副區重劃區界程序:
國際憲章第七條第三節有重劃區界的主要規定,其中規定重劃區界的申請必須有複合區中三分之二的副區的區年會通過,以及複合區年會的通過,並且重劃區界中所涉及的每一個副區均須至少有三十五個正常分會,至少有一千二百五十位會員。重劃區界的申請得到區年會及複合區年會的通過之後,便可向國際理事會提出申請。
茲為您寄上有關重劃區界的規定,重劃區界的個別問題可函區及分會行政管理司。
國際憲章第七章第三節規定區界重劃申請均須經過國際理事會的審核。
1.獅子會區(單區或複合區)可比照下列規定交重劃區界的申請文件:
a.經證實的(單區或複合區)通過重劃區界的申請之區年會記錄複本。
b.重劃區界的新界線或改變界限的地圖一份。
c.重劃區界後各新副區內的分會名單,若僅得申請分會轉到另區,則轉區的分會名單。
2.將區界重劃申請交總會之前,所有有關區的所有帳目必須業已,或在年度結束前九十天前付清。所欠帳目需交有關區需平均分擔,並須有書面核准該項分擔的文件。重劃區界之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所有未付清的帳目均將自動平等分劃至有關之新區的帳戶下。(各新區所同意分擔的帳目必須由總監議會議長、總監及副總監簽名)。
3.重劃副區之區界後,在情況許可下,新副區當中之一應以舊的副區名為名。
4.若區界的重劃欲於下屆國際年會結束後生效,申請文件必須在10/11月國際事會例會前三十天寄達總會。
5.對區界重劃有異議的副區可向理事會投異議書。
6.理事會所核准的區界重劃規定在核准六個月後始生效。
五、複合區分區案必需提國際理事會通過:
您1999年8月18日之傳真敬悉。是的,兩個副區就可以組成一個複合區。
就如法律部門寄給您的標題為“分區(Redistrict)”的資料上面所載,所有的分區提案(增加複合區也被視為“分區”)必需提到國際理事會秋季(10/11月)例會上討論,才能在次年度的七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國際總會亞太部門經理1999年8月19日函)
貳、稅法部份: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免稅之適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四項免稅規定,係指限於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而言。至於是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應視其設立章程如何及經營業務之性質如何而定。如有疑問,請提出具體案情及有關文件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個別予以認定。又文教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僅以其財產出租收取租金而非出租為業者,應不視為係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但是否已構成出租為業,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依規定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再接受捐款者,該捐款仍屬前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之經常性收入,但依其章程規定,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再接受捐款部份如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章程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其基金之增加,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68.10.9台稅第三七一一三號函)
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之闡釋
上開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其用於與其所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者」,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節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
(財政部73.10.27台財稅第六一九八一號函)
三、文教公益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處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經本部參酌其特定事實或需要,依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核准免受此項限制後,如原核准之特定事實或需要,存續於往後數年度者,可由該管稽徵機關逕予核辦,免再逐年函報本部核定,以資簡化。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七五三六五六五號函)
四、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有關百分之八十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於適用首揭條款有關「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之規定時,為促使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按其創設宗旨從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活動,應就其附屬作業組織先行依收入、支出計算出之所得額,併入財團法人本身收入項下合併申報,即以「機關團體之經常性支出」占「機關團體之收入加計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為準,據以核定所得稅之徵免。
至附屬作業組織發生虧損,於計算前項支出比例時,可列為機關團體之支出項下計算。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釋疑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四九三一號函)
主旨: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
說明:二、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宗教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資簡化。惟上開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自八十四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合於所得稅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釋疑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八五一九○六五七四號函)
主旨:核釋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等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疑義。
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等機關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收取會員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依本部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四九三一號函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自八十四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附錄
區年會議事規則
規則1. 區總監應制定區年會議事之程序,除註冊及資格證明之時間外,不可變更。變更以公佈之議事程序須在任何會議階段由出席已達法定人數之以資格認證的正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在任何會議階段,已資格認證的正代表親自出席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規則2. 除國際獅子會國際憲章及附則、區之憲章及附則、國內習慣及慣例或本規則之規定外,有關進行程序的一切疑問均應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決定。
規則3. 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應由區總監擔任之,由區秘書/財務長及區總監所指定其他兩位非區職員之獅友擔任委員;然而,區總監可指定任何其他委員為主席。此資格審查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證明分會正代表之資格。執行此項職責時,此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有國內習慣及慣例或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賦予之權利及應執行之職務。
規則4.(a)除已另指派,區總監應於年會之前指派由三位成員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之職責應為審查各被提名候選人之資格及決定是否合於資格。
(b)候選人在提名委員會提出最後報告前可撤回同意書。
規則5. 替換正代表或副代表
(a)欲替換已證明資格之正代表及/或副代表時,此替換必須放棄已發給他的會員資格證書副本。
(b)在投票日一位證明資格之副代表可提出相同獅子會之已確認資格之正代表證明書副本給選務人員以被允許領取選票及投票、而選務人員將在各獅子會之正代表名冊做必須之記號。未經證明資格之副代表不可代理已證明資格或未證明資格之正代表。
規則6. 提名區總監或區副總監及其他年會必須遞補職位之候選人得發表不超過一分鐘的提名及附議演講。
規則7.(a)區總監應於年會之前指派由三位成員所組成之選舉委員會主席。每位被提名之候選人應有資格由其分會指派一位觀察員。此觀察員只可督導選舉之程序不可直接參與委員會之決議。
(b)此選舉委員會應負責準備之用具、選舉之統計圖表及解決個別選票的有效性問題。此委員會之決定為最後之決定且有拘束力。
(c)此選舉委員會應準備一選舉結果的綜合報告包括以下部分:日期、時間及選舉地點、候選人的詳細選舉結果;委員會成員及觀察員之簽名。應提供委員會報告之副本給區總監、總監議會議長及所有的候選人。
規則8. 選舉
(a)選舉權應已在決定地點及時間舉行。
(b)正代表應向選務人員提出其資格證明以取得選票。資格一經證明,正代表應投票。
(c)選舉人應在其所選擇的候選人之姓名上適當的位置做記號以表明其選舉。記號須做在適當的位置方為有效。任何選票圈選超過該職位應選舉人數之被提名人時,應宣佈選票之該部分無效。
(d)區總監選舉應為過半數決之。若區總監選舉得票未超過半數,應發生職務出缺並適用國際憲章第四條第七項(d)款之規定,應遵照本規則(e)款辦理。
(e)所有其他職位之選舉應為過半數決之。
若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都未超過半數,應依本章程之規定繼續投票至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為止
推薦獅友為指派區總監特別會議議事規則
規則1.若區總監之職位出缺,應為前任區總監之職責,若其無法執行,或由可執行職責的最近期卸任的前區總監,於接到國際總會通知後,召集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秘書長、財務長、秘書/財務長、所有為正常授證分會的正常會員之前國際總會長、前國際理事及前區總監開會,其目的推薦一位獅友由國際理事會指派為區總監。
規則2.此書面邀請函應及早送出,必能達到於收到通知十五日內舉行會議之要求。前任區總監為會議主席應有權決定地點、日期及時間。然而,他/她必須近期所能選擇一位置適中之地點集合於十五日內之要求的合適之會議日期及時間。
規則3.主席應保留書面的出席名單。
規則4.每位有資格出席會議之獅友得當場提名一位候選人。
規則5.每位被提名者應被准許一次三分鐘只為代表他/她的附議演講及本人演講另外的五分鐘。當各位被提名者都有機會發表演說後,主席應宣佈提名截止。提名截止後不得再接受其他提名。
規則6.選舉
(a)提名截止後應立即進行選舉。
(b)選舉應為書面投票,除非過半數出席會議成員選擇其他的選舉方式。
(c)選舉人應將其所選擇的人之姓名寫在選票上。任何選票一位以上被提名人應宣佈無效。
(d)推薦獅友為指派區總監之選舉應為過半數決之。若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都未超過半數,應依本規則6之規定繼續投票至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為止。
規則7.在會議結束後,但不得超過會議結束後七天,主席應將選舉結果之書面報告連同邀請函及會議出席名單等證件送交國際總會。
規則8.國際理事會遵循國際憲章第七條第9項(a)(4)款之規定應考慮,但不限於此特別會議所決議之任何推薦人選。國際理事會保留指派被推薦人或其他分會會員為區總監(所餘任期)之權利。
推薦獅友為指派區總監特別會議議事規則摘要
1、國際總會通知召集特別會議推薦一位獅友以指派為區總監。
2、前任區總監應為特別會議準備書面邀請函。邀請函應寄給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秘書長、財務長、秘書/財務長、所有為正常授證分會的正常會員之前國際總會長、前國際理事及前區總監。邀請函應敘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3、主席應保留書面的出席名單。
4、提名為當場提名。每位被提名者應被准許演講五分鐘。她的支持者演講另外的三分鐘。
5、提名截止後應立即進行選舉。選舉應為書面投票,除非過半數出席會議成員選擇其他的選舉方式。
6、建議選舉應為出席投票過半數決之。若無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都超過半數,應依本規則繼續投票。
7、會議結束後主席應轉遞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