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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分會會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107)秘雲字第060號 附件: 主旨:函轉台灣總會來函,檢附國際總會有關會員在其分會之會籍須至少一年又一天之解釋,請 查照。 說明:一、資料來源於國際理事會政策第十五章「法律」第C項「憲章解釋」 第14條。 二、有關會籍須至少一年又一天之解釋,包含轉會及復會之會員,即無論轉會或復會之會員,須在其轉入或復會至該分會之後,須滿一年又一天,才可計入該分會計算正代表名額之會員人數內。 三、請各分會提報年會正代表人數時須特別注意分會獅友會籍須至少一年又一天。
總 監 歐麥水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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