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獅子會300B2區2011-2012年度敘獎辦法
第一條‧目的: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會及各會員,能各按其職,充份發揮智慧與能力,使各會各項會務平衡推展,以貫徹獅子精神達成目標,特訂定國際獅子會300B2區2011-2012年度敘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資表揚。
第二條‧適用範圍:凡本區各分會及會員,如其服務實績符合本敘獎辦法標準,除總會或本區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規定辦理敘獎。
第三條‧獎項:本辦法分為分會團體敘獎:〈十二項十九種獎〉、個人敘獎:〈七項十四種獎〉,
其內容如下:
壹.分會團體獎:
第一項.新會發展獎:下列為得獎要件 (本獎項於區年會或總裁交接時頒發)。
1、特等獎:各分會年度內輔導成立二個新會以上者。
2、優等獎:各分會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者。
第二項.發展會員獎:(以二月底報本區之會員數為準)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特優獎:本年度內各分會會員淨成長人數最多前三名。
2、優等獎:本年度內各分會會員淨成長人數五人以上之分會。
第三項.最傑出分會獎: 同時獲頒以下獎項者為得獎要件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同時獲得本區發展會員特優獎前三名者獲記一顆星。
2、凡同時獲頒本區捐贈LCIF金額最多前三名之分會獲記一顆星。
3、凡同時獲頒本區社會服務鑽石獎之分會者獲記一顆星。
依獲得顆星數最多者排列名次,同額者並列為同名次計取前三名
第四項.傑出分會獎: 凡獲得以下任二種獎項者應獲頒此獎(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獲頒本區發展會員優等獎〈5人〉以上之分會者。
2、凡獲頒本區LCIF分會優等獎〈5枚〉之分會者。
3、凡獲頒本區社會服務鑽石獎之分會者。
4、凡配合本區聯合社會服金額達新台幣 〈貳拾萬元〉以上之分會者。
第五項.LCIF(國際獅子會基金會)獎:下列為得獎要件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特優獎:各分會年度內捐贈LCIF金額最多前三名之分會(會長必須認購)。
2、分會特優獎:各分會年度內凡捐贈LCIF10枚(美金10,000元)以上者。
3、分會優等獎:各分會年度內凡捐贈LCIF5枚(美金5,000元)以上者
第六項.植樹造林特別獎: (本獎項於總裁交接時頒發)。
特優獎 :各分會年度內植樹造林喬木〈棵數〉最多前五名之分會。
優等獎:各分會年度內植樹造林喬木〈棵數〉100棵以上之分會者。
第七項.社會服務鑽石獎: (請附社會服務明細表)(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社會服務金額最多前五名之分會。
第八項.社會服務金獅獎: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凡年度內社會服務之金額平均每位會員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請附社會服務明細表)。(不包括事務費、行政費、餐旅費、自強活動、購置會館費用等非相關費用)。
第九項.保留會員獎:至六月三十日止 (本獎項於年度總裁交接時頒發)。
凡年度內各分會保留原會員績效達95%以上者。
第十項.捐血活動特別獎:(至六月三十日止) (本獎項於年度總裁交接時頒發)。
各分會本年度內舉辦捐血活動之袋數,最多之前五名。(並請附捐血中心證明文件、合辦者。應以會數平分袋數為依據)
第十一項.傑出公關服務獎:(附活動證明文件照片)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各分會本年度內接受電視媒體或各大報紙,有關社會服務、獅子主義形象提昇之專訪報導者。
第十一項.國際結盟友誼獎:各分會凡本年度內與國外姐妹會結盟簽約者(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
發)。
貳.個人獎:
第一項.傑出領導獎:凡各分會獲頒最傑出分會獎項之會長應得此獎。(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最傑出分會獎。
第二項.傑出會長獎:凡分會獲頒下列任一種獎項之會長應得此獎(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凡獲頒新會發展優等獎〈5人〉以上者。
2、凡獲頒發展會員特優獎〈輔導一個新會〉以上者。
3、凡獲頒LCIF分會優等獎〈5枚〉以上者(會長必須認購)。
第三項.輔導新會(含少獅會)特別獎: (本獎項於年度總裁交接時頒發)。
1、專區主席:本年度內輔導一個新會以上者。
2、分區主席:本年度內輔導一個新會以上者。
3、導 獅:具備導獅認証資格者,本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以上。
4、會 長:本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以上者。
第四項.LCIF特別獎: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個人捐贈LCIF美金1,000元以上者,除可獲得LCIF國際總會獎外,本區另頒發獎牌乙面。
第五項.分會會職員獎: (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最佳會長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2、最佳秘書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3、最佳財務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4、最佳總管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5、最佳連絡獎:應參加本區通知之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第六項.傑出會員獎:凡年度內各分會之會員接受鄉、鎮、市政府以上單位表揚者(附表揚證明)
第七項.增進國際友誼獎:凡年度內參加遠東年會、國際年會之會員。
第八項.特殊貢獻獎:凡各分會之會員如符合下列各款者,得報本區敘獎。
年度內個人會內社會服務捐款總額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不含基本會費)
第九項.優秀會員獎:凡各分會按會員人數每二十人得推選一人,報本區敘獎。
第十項.專區發展會員獎: (以二月底報本區之會員數為準(本獎項於區年會時頒發)。
1、專區發展會員特優獎:各專區年度內會員淨成長人數第一名之專區主席
(每一專區主席至少舉行一次發展會員宣導)為得獎要件。
2、分區發展會員特優獎:各分區年度內會員淨成長人數之前二名之分區主席
(每一分區主席至少舉行一次發展會員宣導)為得獎要件。
第四條‧本年度敘獎辦法所指起訖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如年會提前召開時,截止日期得由本區自行更改後公佈之,目前本區規定到二月底止計算。(另有規定之獎項按六月三十日止計算)
第五條‧為配合總裁年度推動目標,總裁得於各項專案活動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各項敘獎作業流程:
1、敘獎申請表應填寫二份,證明文件及資料(須附上整年度社會服務明細表及年度財務報表、已
繳款收據等),由各分會整理完妥,於規定送表日期前先送請所屬分區主席、專區主席確實審
查無訛後,在申請表內分別蓋章兩份,一份由各會郵寄本區轉交敘獎委員會,以便核獎,另
一份留會存查即可,逾期送申請表者,不予敘獎。
2、敘獎委員會收到符合規定之申請表,依照敘獎辦法統計審查後,將核獎申請表送本區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