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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會員人數異動須於每月24日24:00前上網填報,7-12月上半年度會費依6月會員人數繳納

國際獅子會分會憲章

第一條 名稱、標語及口號(Name、Slogan、Motto)
第一項:本組織之名稱為------獅子會。國際獅子會(以下簡稱為''總會'')授證及管轄。
第二項:其標語為:自由、智慧、我們國家的安全。
第三項:其口號為:我們服務。
第二條 任務與目標(Purpose and Objects)
本分會之目標為:
1、增進國際了解、促進世界大同。
2、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3、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4、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5、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紛爭。
6、不求個人利益、提昇工商水準。
第三條 會員(Membership)
第一項:任何法定成年(二十一歲以上),品德優良,在社區有聲譽之人士都有資格成為第二項所規定之會員。憲章及附則所使用之男性代名詞應解釋為男女適用。
第二項:本會員的會員類別如下:
(1)正會員(Active):具有獅子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及一切義務。除另有規定外,此種無限制之權利包括擔任分會、區或總會之任何職務,此種無限制之義務中包括出席例會、速繳會費、參加本會活動及在社區內行為表現良好獅子會形象。
(2)留籍會員(Member-at-Large):因遷居至分會社區以外或因健康問題或其他任何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本會例會但仍欲保留會籍之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同意為本會留籍會員。此項會員資格應由理事會每半年審查一次。留籍會員不得擔任本會職務,在區或總會會議或年會中亦無投票權。但仍應繳納本會所規定之會費,其中包括區及總會之費用。
(3)榮譽會員(Honorary):對社區或本會有卓越貢獻之非本會會員,經本會決議頒贈特殊榮譽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其入會費、區及總會之費用均由本會繳納。榮譽會員可以參加集會,但沒有正會員應有權利。
(4)特別會員(Privileged):會籍達十五年以上之會員因疾病、年衰或其他理事會認為正當之理由必須放棄其正會員之身分者得為本會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必須繳納本會所規定之會費,其中包括區及總會之費用。除不得擔任本會、區或總會職務之外,具有投票權及其他所有正會員之權利。

(5)終生會員(Life Member):任何本會會員保持為正會員達二十年以上,對本會、社區或總會服務傑出者;任何罹患重病會員;或任何本會會員保持為正會員達十五年以上而年逾七十歲者,如能符合下列規定可給予終生會員:
(a)由本會向總會推薦,
(b)由本會一次繳納總會永久會費三百美元或等值之當地貨幣,並經
(c)國際理事會通過。
本會可向終生會員收取認為適當之費用。
終生會員在其履行應盡義務下享受正會員之權利。
國際總會長於卸任後,立即成為其所屬分會之終生會員,其分會不須為其繳納費用。
終生會員遷往他處並接受另一獅子會邀請,即可自動成為該會終生會員。
(6)副會員(Associate):會員在一分會中持有正會員身分,可在其住所或就業地址的另一分會中持有副會員身分。副會員身分應由理事會授予,並由理事會每年審核一次。分會的月報表上不報副會員。副會員在親自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得擔任該分會的區(單、副、臨時或複合區)或國際年會代表,亦不可代表該分會擔任分會、區或總會主管職員或指派區、複合區或國際委員會委員之職務。不必繳納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之會費,分會有權向副會員收取認為適當之會費。
(7)關係會員(Affiliate):合乎一定條件之當地居民有興趣加入獅子會服務社區,但因出席的機會有限不能成為正會員,可以「關係會員」身分加入獅子會,但必須分會的理事會正式邀請。關係會員在親自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可擔任該分會的區(單、副、臨時或複合)或國際年會代表。關係會員無資格代表分會擔任分會、區或職位或指派為區、複合區或國際委員會委員之職務。關係會員,應繳納區、總會及分會之會費。
第三項:職業分類:分會會員選擇以職業為其分會授與會籍及維持會籍之標準。應適用以下規定:
(1)職業分類以商業或職業之主要情況或業界為準。
(2)同業中不可超過兩名以上正會員。
(3)此項分類亦可分為關係企業、父子、僱主、合夥人、官員、經理等以及分會自訂之其他等職業單位分類。
第四項:除榮譽會員及副會員外,其他會員不得同時隸屬一個以上之分會;除榮譽會員外,其他會員不得同時參加與獅子會同性質之服務社團。
第五項:本分會會籍須經邀請始可取得。推薦新會員時應使用總會所提供之表格,由本會之正常會員作為推薦人簽名後交會員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或分會秘書,經審查後送請理事會核准。經多數理事贊成通過後,被推薦者及被邀請加入本分會。秘書收到填妥之會員表格、入會費及會費後始能向總會報告及正式承認為獅子會會員。
第六項:恢復會籍(Reinstatement Membership):以正當理由退出本會之正常會員可以在分會理事會的核准下復會,過去的會籍記錄可做為其新紀錄的一部份。
第七項:轉會(Transfer Membership):本會可接受他會之退會會員,但該轉會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於離會六個月以內將轉會表格交給本會秘書,若無表格則以會員卡代替;
(2)退出原分會之理由正當;
(3)轉會表格或會員卡獲得理事會之核准。若在退出原分會與本分會收到轉會表格或會員卡之間的時間超過六個月,須比照本條第五項之規定始能獲得本會員的會籍。
第四條 會費及其他費用(Fees and Dues)
第一項:新會員、恢復會籍的會員、及轉會會員均應繳入會費----元。其中包括總會入會費。本會秘書必須收到入會費後向總會報告,始能正式成為本會會員。離會六個月以內申請轉會或復會的會員,理事會可以決定免繳分會全部或部分入會費。
第二項:本會會員應繳以下費用,其中包括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之會費(用以支付獅子月刊訂費、行政管理、國際年會及其他類似區之費用),在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之前繳納:
1、正會員 NT$
2、留籍會員 NT$
3、榮譽會員 NT$
4、特別會員 NT$
5、終生會員 NT$
本分會副會員應在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之前繳納以下年費:
副會員 NT$
本分會關係會員應在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之前繳納以下年費:
關係會員 NT$
本分會財務須將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之會費於理事決定的日期之前轉交總會。
本分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預收例會午餐費,但不可將午餐費算入會費之一部份來收取。
除上述各項費用之外,本分會,理事會或會職員均不可向會員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條 退會(Resiganation)
會員在提出退出會籍之要求後,經理事會通過即可退出。理事會可在該會員繳清所有欠款,退還分會所有物,不再使用''獅子會''及本會一切名稱後始可通過其退會之要求。
第六條 撤銷會籍(Forfeiture of Membership)
第一項:本分會秘書在通知繳款六十天後,須將欠繳任何費用之會員名單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決定是否撤銷該會員之會籍。
第二項:因故經三分之二理事投票通過即可撤銷其會籍。
第三項:正會員若未向出席委員會或分會秘書提出正當缺席原因,並連續缺席四次例會之後,分會秘書即在其第四次缺席之下一次向理事會會議中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應指示出席委員會調查缺席原因並將其所見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決定是否撤銷該會員之會籍。(本項自二OOO年七月一日起取消改為:
第三項:本分會應鼓勵會員正常出席分會會議及活動。當一位會員連續缺席會議或活動,本分會應盡一切努力聯絡會員鼓勵並促進其正常出席。)
第七條 分會職員(Officers)
第一項:分會職員包括會長、前任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總管、連絡(非必須)所有選舉產生之理事。
第二項:只有良好的正會員可任本分會職位。
第三項:本分會除秘書外無其他分會職員可以接受本分會服務之報酬。秘書若有報酬應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項:職責
(1)會長(President):為本分會之行政主管;主持本會所有理事會及本會會議;召開本會及理事會例會或臨時會議;設置各常設置特別委員會並與各委員會召集人合作督導各委員會發揮真正功能及報告;確保各項選舉之召開、通知及舉行;並擔任其分區內之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正式委員及與委員會合作。
(2)前任會長(Immediate Past President):與其他前會長應正式在集會時負責接待會員及來賓,並代表本分會歡迎地方上的新進熱心公益人士。
(3)副會長(Vice-President):會長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應由副會長依職位順序代理職位並執行會長之職責。
各位副會長應在會長指示之下,督導會長所指定的各委員會之運作。
(4)秘書(Secretary):秘書在會長及理事會之督導下,負責本分會與區(單、副或複合)及總會間之連絡工作。其職責如下:
(a)填報總會提供之月報表及其他報表,提供總會及國際理事會一切所須資料;
(b)向區總監及內閣提送所須之報告,包括會員及活動報表;
(c)擔任其分會所屬分區之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正式委員並與該委員會合作;
(d)保管本分會綜合記錄,其中包括例會及理事會記錄、出席報告、委員會指派、選舉、職業分類(若有)、會員地址及電話號碼及會員之帳戶;
(e)每三個月或每半年向會員發出會費及其他費用帳單,收款後轉交分會財務並取得收據;
(f)秘書應為其職守提供擔保,保額及保證人由理事會決定。
(5)財務(Treasurer):其職責如下:
(a)將自秘書或他處收得之各款項存入由財務委員會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之銀行;
(b)支付理事會所核准之各項費用。支票及單據須由財務及理事會所指定之另一位會職員共同署名;
(c)保管財務收支帳目;
(d)每月及每半年向總會及本會理事會提出財務報告;
(e)應為其職守提供擔保,保額及保人由理事會決定。
(6)總管(Lion Tamer):總管負責保管本會財產及裝備,包括旗幟、會旗、會鐘、會槌、歌本及名牌等物。在每次聚會開始前將其放置於適當之處,並於會後放回原儲存處。負責會議糾察、會員就席、並分發刊物、紀念品及有關資料,特別注意確定新會員每次會議能變換座位以有機會熟悉全體會員。
(7)連絡(Tail Twister)(非必須):採用適當招數及遊戲保持例會和諧、親睦、生動及熱情並向會員收取樂捐與罰款。罰款之決定在於連絡,並無明文規定,罰金不得超過理事會所定之數目。同一會議中不得向同一會員罰兩次以上。除非出席會員贊成,連絡本人不得被罰。連絡應於會後立刻將樂捐及罰金轉交財務,並取得收據。
(8)會籍理事(Membership Director):會籍理事兼任會員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其職責如下:
(a)負責為分會擬定發展委員會計劃並送交理事會核准。
(b)經常於會議中鼓勵會員介紹佳質新會員。
(c)嚴格執行適當的新會員入會。
(d)安排及舉辦新獅友講習。
(e)向理事會報告減少會員退會的方法。
(f)與其他委員會協調以達到上述各項目標。
(g)做為分區發展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理事會(Board of Directors)
第一項: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前任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總管、連絡(非必須)、會籍理事及各選舉產生的理事。
第二項:理事會的例行會議應每月召開一次,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項:理事會的特別會議應由會長或經五位或以上理事之要求而召開,舉行的日期及地點由會長決定。
第四項:本會半數以上的理事親自出席為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之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出席理事的半數以上所同意之決定即為理事會之決定。
第五項:職權:
(1)理事會為本分會的執行單位,透過本分會之會職員,執行分會政策。本分會之一切新事務及政策應由理事會考量、修改再於例會或特別會議提請全體會員認可。
(2)負責審核一切開支,不得造成超過現行收入之負債,亦不可核准任何違反會員所授權之政策的支出。
(3)有權修改、否定或廢除分會任何職員所提出之方案。
(4)每年將分會帳目及會務做一次或多次之審核,並每年要求會職員、委員會及會員將所經手之款項列帳或稽核之。分會任何正常會員均可在合理的時間及地點要求審視任何稽核或帳目報告。
(5)可依財務委員會之建議來指定分會的存款銀行。
(6)決定分會有關職員之擔保之保證人。
(7)不得授權獲准許將分會向公眾募捐所得之計劃或活動之節餘款用於任何行政費用。
(8)將有關會務或新政策之建議轉交各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討論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9)在會員同意之下提名並指派本會出席區年會及國際年會之正副代表。
(10)至少設兩種基金,其一的來源是收到的會費、連絡收到的罰金及任何內部籌集之款項。其二為募捐所收款項,做為活動及大眾福利的基金。基金之支出嚴守本條第五(7)項的規定。
第九條 選舉(Elections)
除前任會長之外,本會其他會職員可比照下列規定選出:
第一項:每年三月召開提名會議,日期及地點在理事會決定後,至少於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二項:會長指派提名委員會負責將本會各會職員候選人名單在提名會議中提出。會議舉行當中亦可當場提名下年度會職員。
第三項:在提名會議與選舉會議之間,若有被提名者因故退出,且該職位無他人被提名,提名委員會應在選舉日另行提名。
第四項:選舉會議最遲在每年之四月十五日召開,日期及地點在理事會決定後,於召開兩星期前由秘書將書面通知以郵寄或親交各會員。該通知中心必須包括提名會議中所有獲准的被提名者姓名,並說明這些提名者將在選舉日中候選。除有上述第三項情事,選舉會議中不可當場提名。
第五項:必須依第八條之規定,每年選舉除理事以外的其他職員並於每年七月一日上任,任期一年或直至其繼任者就位。
第六項:每期三年的會員發展委員會由經選舉產生的三位委員組成。委員會成立時選出三位委員,其中一位任期一年,第二位任期二年,第三位任期三年,此後每年選出一位新委員。每位任期三年,並以輪流的方式第一年擔任委員,第二年擔任副召集人,第三年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分會理事會之會籍理事。
第七項:每年選出的半數理事於七月一日上任,任期二年或直到其繼任者接任為止。在本憲章及附則生效後第一次之選舉中,僅有半數理事任期二年,另半數理事任期一年。
第八項:選舉必須由具有投票資格並實際出席者以投票方式舉行。半數以上投贊成票通過。
第九項:免職(Removal):本會可因正當原因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投票同意下免除本會任何會職員之職務。
第十條 空缺(Vacancies)
第一項:本會會長或任何一位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務,副會長依次遞補晉升。若依遞補晉升規定無法補實會長或任何一位副會長職位之空缺,則須由理事會召開特別選舉,將理事會決定之日期及地點,於選舉兩星期前通知所有正常會員,該職位須在特別選舉會議中補實。任何其他職位之空缺,應由理事會指派人遞補剩餘任期。
若空缺造成理事會不足法定人數,本會會員在接到適當通知下,依照下面第二項之規定有權在任何例會中投票選出理事遞補出缺的理事職位。該項選舉應由本會剩下之會職員或理事通知,若無會職員或理事,任何會員均可。
第二項:任何因選舉產生之會職員在上任之前因故不能或拒絕就職,會長可召開特別提名及選舉會議遞補該職。將會議召開之目的、日期及地點,於召開二星期前由郵寄或親交所有會員。提名會議結束後應立即舉辦選舉,半數以上投贊成票選當選。
第十一條 會議(Meeting)
第一項:本會每月須至少召開兩次例會,例會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並由本會通過。會議的開始及結束必須準時。除非憲章及附則另有規定,例會的通知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項:本會特別會議由會長自行召開,或由會長應由理事會之請求召開,召開的日期及地點由要求召開者決定。特別會議召開之目的、日期及地點,於召開一星期前由郵寄或親交所有會員。
第三項:本會授證週年紀念之夜必須每年舉辦,舉辦時應將獅子主義的目標及信條及本會歷史做為主題。
第四項:本會之年會應在每年六月舉行,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會中應由卸任會職員做年終報告並為新任會職員就職宣誓。
第五項:必須全體正常會員的半數以上親自出席始能達到本會任何會議之法定人數。
第六項:本會會員欠本會之款項必須在收到秘書付款通知後六十天之內付清,否則即喪失正常會員資格,在付清欠款之前不能恢復正常會員之身分。只有正常會員有投票權,及擔任本會會職員之資格。
第七項:除非另有規定,本會任何會議均以出席的全體正常會員之半數以上所做之決定為本會之決定。
第十二條 標誌、會色、會計年度
(Emblem、Color、Fuscal Year)
第一項:本會之標誌與會色必須與國際獅子會之標誌與會色相同。
第二項:本會之會計年度應從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十三條 國際及區(單、副及複合)年會代表(Delegates)
第一項:因為國際獅子會由年會所召集的各會所支配,各分會為獲得對總會事務之發言權,必須有權為其年會代表支付出席總會年會之必要費用。本分會出席總會年會代表名額如下:各年會舉行的前一個月之第一天的會員人數記錄為準,每二十五位會員或餘額超過一半以上,即可派正副代表各一,然而,各分會至少可派正副代表各一。此項餘額超過一半以上,應為十三位或以上。正副代表必須具有會長、秘書或其他分會會職員署名之證明書。若上述會職員均未出席該年會,則應由本分會所屬區(單或副)之區總監或當選區總監簽名。
第二項:因為區的提案均須在區年會中被提出、通過,本分會出席區(單、副及複合)年會之代表名額如下:以總會在區年會舉行的前一個月之第一天的會員記錄為準,每十位會員或餘額超過一半以上,即可派正副代表各一,然而,各分會至少可派正副代表各一。親自出席的區年會正代表在區年會中有權投任何職位的候選人一票,亦有權投每項提案一票。本項餘額超過一半以上應為五位或以上。
第十四條 名譽通信錄(Honorary Mailing List)
總會及區總監均應列於本分會名譽通信錄內。
第十五條 會議實務(Parlimentary Practice)
除非本憲章及附則另有規定,本分會會議的舉行、會務的處理、理事或委員會之指派均須比照經常修訂之最新版羅伯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六條 和解糾紛(Dispute Resolution)
本分會之糾紛不論是來自會員、前會員、分會、理事會成員、會員的親戚之間,或分會憲章及附則的詮釋、違背或適用等方面的意見相歧、或分會開除會員、或任何事務不能用其他方法滿意地解決,則應以解決糾紛的程序規定來處理。
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總監投書要求解決糾紛。區總監應於收到投書十五天之內指定一位調停人,調停人必須是前區總監且是發生糾紛之區內不涉及糾紛的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調停人應為糾紛各方能接受之人選。調停人被選出後在三十天應召集糾紛各方商討,討論解決方法。若商談無結果,調停人有權決定和解方法,糾紛各方均應遵守調停人之決定。
第十七條 修正(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之修正案可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例會或特別會議內以實際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2/3)的票數獲得通過,憲章之修正案須事先經過理事會的認可。
第二項:任何修正案須於提案表決之會議召開兩星期前以郵寄或親交將包括修正案提案說明之書面通知交給所有會員,才可付諸票決。
附則
第一條:
本分會不背書或推薦任何政府職位之候選人,亦不在本會集會中辯論政黨政策或宗教門派。
第二條:
除非是為在獅子主義之外,本分會職員或會員不得藉達成個人、政治或其他心願的手段。亦不得以本分會團體參加與本會宗旨及目標無關之運動。
第三條:
非本會會員不可在本分會會議中向會員募捐,在任何會議中所建議或提出之非例行費用之任何經費支出均應由財務委員會處理。
第四條:
除會員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及召集人須經選舉之外,以下之常設委員會均由會長指派之:
(1)行政管理委員會
(a)出席委員會
(b)憲章及附則委員會
(c)年會委員會
(d)財務委員會
(e)獅子資訊委員會
(f)會員發展委員會
(g)節目委員會
(h)公共關係委員會及月刊主編
(i)接待委員會
(j)領導能力發展委員會
(2)活動委員會
(a)向青年伸展委員會
(b)糖尿病防治委員會
(c)護目防盲委員會
(d)防聾助啞委員會
(e)環境服務委員會
(f)少獅會委員會
(g)青少年交換委員會
(h)女獅會委員會
(i)國際關係委員會
獅子主義其他活動亦可成立委員會如下:
第一項:公民服務委員會、教育服務委員會、健康服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娛樂服務委員會、公眾服務委員會及國際青少年育樂營委員會。
第二項:特別委員會:會長或理事長之判斷認為有必要時,會長可隨時在理事會認可下設立特別的委員會。
第三項:會長為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四項:各委員會應設召集人,並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會長決定認為需要之委員人數。
第五項:各委員會應由其召集人每月向理事會做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六項:所有關於行政管理或活動之問題均應提交相關委員會研究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五條
第一項:本附則得於任和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例會或特別會議內經實際出席會員的大多數贊成下變更、修正或廢除。
第二項:任何修正案須於提案表決之會議召開十天前以郵寄或親交將包括修正案提案說明之書面通知交給所有會員,才可付諸票決。
第六條:
本附則除第一及第二條之外之其他任何條款可於任何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例會或特別會議中經實際出席會員一致贊同下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