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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會員人數異動須於每月24日24:00前上網填報,7-12月上半年度會費依6月會員人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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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獅子會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一條 名稱(Name) 第一項:本組織定名為國際獅子會三OO複合區。以下簡稱本複合區。 第二條 目的(Objects) 第一項:提供行政管理架構,藉以在本複合區推動國際獅子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三條 會籍(Membership) 第一項:凡經國際獅子會授證之本複合區各獅子會均為本組織之會員。 本複合區應包括各副區,其境界線由本複合區年會決定,並必須經獅子會國際理事會核准。 1. 國際獅子會300A1區﹣台北市 2. 國際獅子會300A2區﹣台北市 3. 國際獅子會300A3區﹣台北市 4. 國際獅子會300B區﹣台北縣 5. 國際獅子會300C1區﹣台中市 6. 國際獅子會300C2區﹣台中縣 7. 國際獅子會300C3區﹣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8. 國際獅子會300D1區﹣台南縣市、雲嘉地區 9. 國際獅子會300D2區﹣高雄縣、屏東縣市 10. 國際獅子會300E1區﹣高雄市 11. 國際獅子會300E2區﹣高雄市 12. 國際獅子會300F區﹣宜蘭市、基隆市、花蓮、台東地區 13. 國際獅子會300G區﹣新竹、桃園、苗栗地區 第四條 職員(Officers) 第一項:本複合區職員應由本複合區總監議會成員擔任之。 第五條 總監議會(Council of Governors) 第一項:複合區應設一由本複合區所有區總監所組成之總監議會。(註:國際憲章第七條第八項允許各複合區得在其章程及附則中規定可包括數位非現任總監之獅友為總監議會成員)。 第二項:總監議會應設議長、副議長、執行長、主計長及總監議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員,所有都應由總監議會每年選舉之。 第三項:總監議會應每年一位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其職責於附則中訂定之。 第四項:總監議會之任何會議均以親自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第五項:總監議會應於各區總監就職後六十日內舉行例行會議一次,其他會議可於有合理需要時召開。總監議會副議長或執行長在議長的指示下,應將每次會議之日期及時間以書面通知召集。任何會議之日期,除第一次由總監議會議長決定之外,均應由總監議會決定。 第六項:職權:除牴觸國際獅子會組織條款與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賦予國際理事會之職權及理事會之政策及行動之外,複合區總監議會應: (1)管理並控制總監議會、複合區各委員會及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職員及其代理人。 (2)管理複合區之財產、業務及經費。 (3)全面管理、控制並監督複合區年會及所有複合區之會議。 (4)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其所規定之議事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聽取及處理由複合區內任何副區、任何獅子會或任何獅子會會員所提出有關憲章本質的抱怨。總監議會所有處理內容仍應由國際理事會審查及決定。 (5)控制及管理複合區、複合區各委員會及複合區年會之預算事宜。不得批准或造成債務以影響任何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六條 複合區年會(Multiple District Convention) 第一項:複合區每年應在國際年會以前舉行一次複合區年會,其地點由上屆複合區年會選定,其日期及時間由總監議會決定。 第二項: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應接受來自意欲舉辦複合區年會之各地區的書面邀請。邀請書應詳列總監議會隨時規定的條件,並於該投票決定的複合區年會舉行之前三十日送達議長。招標調查及向年會提出調查報告之程序以及若無投標者或無合格者時應採取的行動,均由總監議會決定。 第三項:總監議會的成員應擔任該屆複合區年會的職員。 第四項:複合區內各副區應每年與複合區聯合或複合區年會舉行之前由各區內閣決定日期、時間與地點各舉行一次年會。由各副區參加複合區年會已註冊的正代表所召開的一次會議可構成為該副區的年會。 第五項:總監議會應在複合區年會時指派糾察長一人,必要時應指派助理糾察長數人。 第六項:凡經國際獅子會及其區(副及複合)內已授證之正常獅子會應在其區年會(副及複合)推派一位或一位以上之正代表出席,並應按各該年會舉行前一個月首日國際總會記錄的會員人數,每十人或超過五人應有資格推派正副代表各一人。每位親自出席經證明資格的正代表可對每一職位之候選人各投一票及該複合區每項待表決之議案各投一票。除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問題應以超過半數之贊同票為年會之決議。補交欠費及取得正常分會資格可在正代表資格證明截止前之任何時間辦理。正代表資格證明截止日期由個別年會訂立規則。 第七項:各副區或複合區年會的任何會議均以超過出席正代表之半數為法定人數。 第八項:總監議會應保留及具有於任何時間以充分之理由更改複合區年會所選定的年會地點之絕對權利,無論總監議會或複合區或任何副區對任何分會或副區均不應因此而負責任。 第九項:複合區年會之地點應由複合區內各副區每年依順序輪流。如任何副區在輪到時無法提供舉行年會之地點時,總監議會應依上列第八項之規定,決定地點。 第七條 複合區年會基金(Multiple District Convention Fund) 第一項:除複合區年會之註冊費外,應向複合區內除新授證及重組之分會以外的每個分會之每個會員半年預行徵收複合區年會基金規定如下:每年九月十日前付清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半年之年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每年三月十日前付清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之年費(以國幣填入金額),上項年會基金應分別根據該年會九月及三月首日之會員人數計算並交由各副區之秘書/財務長,存入各副區內閣所指定的銀行或其他保管機構之專戶,依總監議會議長之指示轉交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此項基金為支付複合區年會支出專用,並由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簽具支票並由總監議會議長或總監議會所授權之成員會簽後支付。任何新授證及重組之分會於授證及重組日期之次月一日起算,依照比例計算年會基金之金額。 第二項:該基金年會於任何會計年度支付年會行政費用後有節餘時應保留於年會基金項目可利用於未來年會之費用,並予以後任何會計年度使用時或只將用於支付費用之部分轉為收入項目。 第三項:複合區年會應依總監議會決定之辦法可向參加年會之正副代表及來賓收取費用以支付餐費及餘興之實際支出。 第四項:總監議會應對複合區年會基金每年作一次或多次之稽核,並應向各複合區年會提出該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第五項:總監議會或複合區執行長在總監議會的指示下,應於複合區年會閉幕後六十日內向國際獅子會總會及複合區內各分會寄送正式報告。 第八條 副區組織(Sub- District Organization) 第一項:區內閣及職員(Cabinet and Officers) A.每一副區應設一區內閣,由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應由區總監所指派的專區主席與分區主席及秘書長/財務長組成之。區內閣之成員應為該副區之職員。該各職員應為該副區內之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 B.區總監及區副總監應於每年副區年會中選出,區總監就任時應為其所轄每一專區指派一位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及每一分區指派一位分區主席。 C.區職員出缺時除由區總監及區副總監外,應由區總監指派人員補缺至任期屆滿。當區總監出缺時應按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區總監應召集該內閣成員及該區內全體已授證之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的曾任國際總會職員舉行會議。該會議出席者之職責為指派一合乎資格的獅子會會員為區總監遞補所餘任期。遞補此出缺為區總監之職責,若其無法執行,則由最近卸任的前區總監來執行,由其寄出參加會議邀請函並負責主持該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結束七日內將會議結果連同會議邀請函及出席人名單送到國際總會。每位有應邀資格並出席該項會議之獅友,有權為其所選擇的獅友投一票。 D.每位專區主席與分區主席應: 1.分別為其專區或分區內之正常會員;及 2.曾任或將在其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任內擔任一獅子會會長全年或大半年,及其他年度分會理事二年以上。 E.若任何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在任期內不再是該專區或分區內之分會之會員,其任期應中止並應由區總監指派繼任者補缺至任期屆滿。然而,區總監也可以決定在所餘任期不再任用專區主席之職位。 F.任何複合區或副區之職員均不應支薪。(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第二項:區內閣會議(District Cabinet Meeting) A.例行會議(Regular) 區內閣應於每一會計年度中按季舉行會議四次。第一次應於上屆國際年會閉幕後三十日內舉行。區秘書/財務長應於區總監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後,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每一位成員。 B.特別會議(Special) 區內閣之特別會議得由區總監隨時召開或由半數之內閣成員以書面向區總監或區秘書/財務長請求召開之。區秘書/財務長應於特別會議舉行之至少五日但不多於十日前將會議目的及區總監所決定之日期及地點通知每一位成員。 C.法定人數投票(Quorum and Vote) 區內閣之任何會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為法定人數,在所有此等會議,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分區主席、秘書長及財務長(或秘書/財務長)都有投票權。 第三項:專區及分區(Region and Zones) A.每位區總監應適當考慮各分會的地理位置,將副區劃分為若干專區,每一專區不超過十六個及不少於十個分會並將專區劃分為分區,每一分區不超過八個及不少於四個分會。當以國際總會的最大利益考量認為有需要時,可個人自由裁量變更專區及分區。 B.專區會議(Region Meeting) 專區主席應於會計年度內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專區內所有分會之代表舉行由專區主席(若區總監任內設有此職位)或區總監所指派的其他內閣成員主持的會議。 C.分區會議(Zone Meeting) 分區主席應於會計年度內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分區內所有分會之代表舉行由分區主席主持的會議。 第四項:副區委員會(Sub-District Committees) A.區總監顧問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Advisory Committee) 每一分區應由該分區主席及該分區內各分會之會長及秘書組成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以該分區主席為主持人。應由分區主席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上屆國際年會閉幕後九十日內舉行;第二次會議應於當年十一月舉行;第三次會議應於次年二、三月舉行;第四次會議應於複合區年會前約三十日舉行。 B.區總監榮譽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Honorary Committee) 區總監得指派一區總監榮譽委員會,由該區所屬分會之曾任國際總會職員的正常會員所組成,該委員會之會議由區總監召集之。 第九條 副區收入(Sub- District Revenue) 第一項:各副區為支付其行政費用應由副區內各分會依每一分會之會員數每年分兩期先行繳納下列區會費:每年九月十日前付清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半年之區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每年三月十日前付清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上半年之區會費(以國幣填入金額),上項會費應分別根據該分會七月及一月首日之會員人數計算並向各區之秘書/財務長繳納。任何新授證或重組之分會,須按成立或重組時之次月首日起以月數照比例計算金額。該項區會費僅用於區行政費用並須經區內閣之批准。支付時應由區秘書/財務長簽發支票並由區總監會簽。 第二項:有關區總監出席國際年會之費用應視為一項之行政費用。此項費用之支付應依國際總會之審計規則辦理。 第三項:區總監及其區內閣在任何會計年度均不得發生債務以影響該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四項:區秘書/財務長須由區內閣批准的保證金額及保證公司擔保,其費用應列入行政費用。 第五項:區秘書/財務長區內閣於年度內應對區秘書/財務長之帳冊及帳戶作一次或多次的稽核,並應於年度結束時向國際總會及副區內各分會分送財務報告。 第十條 修訂(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僅可在複合區年會中修訂,修訂案由年會之憲章及附則委員會報告其決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後成立。 第二項:修訂案在複合區年會舉行至少十五日前應以書面分送複合區內各分會並說明將於年會中投票表決,否則均不得提出報告或投票表決。 第三項:除修訂條文另有規定外,各修訂案應於該通過之複合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附則 第一條 副區提名及選舉(Sub- District Nominations and Election) 第一項:各區總監應於副區年會舉行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指派不超過五人的提名委員會,其人選應以為擔任當屆國際總會或區(副或複合)任何職務,為副區內不同的正常分會的正常會員為限。該獅友等之姓名及住址應於該副區年會舉行至少三十日前通知副區內各分會。 第二項:凡副區內有意願競選區總監之任何分會會員,應於提名委員會須向年會報告之日期前,以書面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之條件的證明文件向提名委員會表達意願。提名委員會應在副區年會公佈所有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如提名委員會未收到候選人之意願書及/或認為無合格的候選人時,始可在會場由出席代表提名。每位候選人應被允許不超過五分鐘的提名演說(Nominating Speech)及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Seconding Speech)。 第三項:凡副區內有意願競選區副總監之任何分會會員,應於提名委員會須向年會報告之日期前,以書面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之條件的證明文件向提名委員會表達意願。提名委員會應在副區年會公佈所有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如提名委員會未收到候選人之意願書及/或認為無合格的候選人時,始可在會場由出席代表提名。每位候選人應被允許不超過五分鐘的提名演說(Nominating Speech)及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Seconding Speech)。 第四項:選舉應以書面無記名投票。候選人以獲得最多數票者當選。若同票時應由同票候選人繼續投票至一人當選為止。 第五項:區總監若出缺,應按國際憲章之規定遞補。應由前任總監決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及秘書長及財務長或秘書兼財務長及區總監榮譽委員會開會,選擇遞補人選向國際理事會推薦。 第二條 職責(Duties) 第一項:總監議會議長(Multiple District Council Chairman)他/她應: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為國際總會及複合區之節目、目標及長期計劃提供領導、指揮及創新; (c)建立及促進各副區間之和諧與團結並協助各區總監解決爭論; (d)主持複合區年會及所有的總監議會之會議; (e)依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之規定提出報告及履行職責; (f)執行其他複合區總監議會得指定的行政職責;及 (g)在任期屆滿時,事實地向繼任者提供複合區所有帳戶、基金及記錄。 第二項: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 (Multiple District Council Secretary-Treasurer) 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指示下,複合區執行長/主計長應: (a)保管總監議會之真實記錄,並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將各次總監議會記錄副本送總監議會全體成員及國際總會。 (b)協助總監議會處理區務並執行本憲章及附則所規定及引伸之職責獲得由總監議會交付之任務。 (c)收取各副區秘書/財務長繳納之經費並出具收據,存入總監議會所指定之一或多家銀行並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控制下簽發支票,由總監議會議長或總監議會所授權的成員會簽,以支付各項開支。 (d)保管所有總監議會及複合區之正確帳簿與帳戶記錄及會議記錄,並允許總監議會任何成員或複合區內任何分會(或任何兩者合法授權之代理人)於任何合理時間以任何適當理由查閱之。 第三項:複合區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 在總監議會的監督及指示下,複合區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應: (a)所有來訪貴賓參加的活動,應依國際總會法定禮儀規定提出座次表;確認介紹貴賓時亦使用相同的規定。確定每項活動都清楚規定穿著服裝之要求。 (b)安排適當的機場(或其他抵達方式)歡迎;安排適當的旅館或其他住宿處之接送,事前檢視旅館房間是否恰當並提供適宜的禮貌致意(花及水果等)。 (c)在行程中的每個活動安排適當的護衛。 (d)當貴賓行程允許時禮貌拜訪地方政府首長(或地區及/或國家領導者,若當地提議此項可行性)。 (e)當需要時,協調與公共關係媒體曝光如電視、廣播及平面媒體等。 (f)協調從旅館出發至機場之接送。 第四項:複合區總監議會 應: (a)訂立有關複合區年會行政費用之契約並核准所有帳單。 (b)指定複合區經費的保管機構。 (c)決定執行長/主計長的保證債券及發行此債券之保證公司。 (d)接受執行長/主計長之半年或更頻繁的財務報告,若有需要,並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審核執行長/主計長之帳簿及帳戶。 第五項:區總監(District Governor) 在國際理事會全面之監督下,區總監在其區內代表國際總會。此外,為該區的行政主管,應督導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區秘書長及財務長或區秘書/財務長及本憲章及附則所規定之其他區內閣成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新獅子會之組成。 (c)當出席時,主持區內閣、區年會及其他區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主持的任何時段、應由區副總監主持。當區副總監未能主持,應由出席成員推舉一位區職員主持之; (d)促進已授證各分會間之誠懇關係; (e)盡量於區總監任期內訪問各分會至少一次; (f)依本憲章及附則,對區職員及各區委員會指派委員督導及行使權利; (g)向區年會或於複合區年會時所舉行的年度會議提出區收支明細表; (h)在任期屆滿時立刻向繼任者提供區所有帳戶及記錄; (i)報告所有以冒用國際總會名稱及案件; (j)依區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第六項:區副總監(District Vice Governor)(自1994年7月1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在區總監的督導及指示下,應為區總監的主要行政助理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熟悉區總監的職務,俾必要時區總監出缺時有所準備以擔當區總監之職務及責任; (c)執行區總監得交付的行政職務; (d)依區副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e)積極出席區內閣及總監會議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出席時主持會議; (f)參與區預算的編列工作; (g)積極參與將持續到下年度之事務; (h)參與審核區內各分會優劣點之工作;及 (i)應區總監之要求,督導適當的區委員會。 第七項:區秘書長/財務長(Cabinet Secretary-Treasurer) 在區總監的監督及指示下。區秘書長/財務長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執行本身為所隱含之職責,包括但非限於以下: (1)保管所有區內閣會議之真實記錄,並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五日內,將各次會議記錄副本送全體區內閣成員及國際總會。 (2)製作及保管區年會記錄並提供副本給國際總會、區總監及副區內各分會之秘書; (3)應區總監及區內閣之要求編製報告給區內閣; (4)收取各分會以會員人數計算的區會費存入區總監所指定之一家或多家銀行並承區總監之指示付款; (5)區若有收到各分會所交複合區經費匯交複合區執行/主計長並取得收據; (6)保管所有正確帳簿與帳戶記錄及區內閣及副區會議之會議記錄,並允許區總監、任何區內閣成員或副區內任何分會(或任河渠等授權之代理人)於任何合理時間以任何適當理由查閱之。在區總監或區內閣之指示下,應提供給區總監所指派的任何審計人員任何帳簿與記錄; (7)提供由區總監要求的保證金額及保證公司以保證對其職責之忠誠表現。 (c)依區秘書長/財務長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第八項:專區主席(Region Chairman)(若區總監任期內設有此職位) 在區總監督導及指示下,專區主席應為其所轄專區之行政主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所轄專區之分區主席及由區總監指定由其督導之各區委員會主席之活動; (c)擔任組織新會及振興弱會之積極角色; (d)任期內至少訪問專區內各分會之例會一次並向區總監報告其所見; (e)任期內至少參加專區內各分會之理事會一次並向區總監報告其所見; (f)督促專區內各分會適當採用分會憲章及附則並據以運作; (g)促進專區內各分會派遣至少全額的代表出席國際年會及區年會; (h)遵照區總監指派正式參加專區內各分會會議及授證晚會; (i)於專區內執行區總監隨時交付之額外任務; (j)依專區主席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以區總監之判斷,專區主席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職責或出缺時,區總監應另派繼任者擔任其職位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項:分區主席(Zone Chairman) 在區總監督導及指示下,分區主席應為其所轄分區之行政主管。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所轄分區內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主席並定期召集該委員會開會; (c)各次區總監顧問委員會會議後應作報告並於五日內將其副本送國際總會,區總監及專區主席; (d)擔任組織新會之積極角色,並瞭解其分區內各分會之活動及福祉; (e)分區內任何分會與區、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或國際總會發生任何問題時,代表該分會; (f)督導所轄分區於區、複合區總監議會議長或國際總會的計劃之進展; (g)督促分區內各分會適當採用分會憲章及附則並據以運作; (h)促進分區內各分會派遣至少全額的代表出席國際年會及區年會; (i)任期內至少訪問分區內各分會之例會一次將並其所見,尤其是所發現的弱點向專區主席報告。(副本送區總監); (k)依分區主席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以區總監之判斷,分區主席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職責或出缺時,區總監應另派繼任者擔任其職位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項:區內閣(District Governor's Cabinet) 區內閣應: (a)協助區總監履行其職責,制定有關區有關獅子主義福祉之行政計劃及政策; (b)接受專區主席或其他指派之區內閣成員有關其所轄分區及分會之報告; 第十一項:區總監顧問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Advisory Committee) 應以顧問的身分協助分區主席獲得有關獅子主義及區內各分會福祉之建議並透過分區主席向區總監及區內閣轉達該建議。 第十二項:區總監榮譽委員會(District Governor's Honnorary Committee) 區總監榮譽委員會應在區總監指導之下行動,促進全區的和諧。該委員會主席應於區總監請求時列席區內閣之會議。 第十三項:糾察長(Sergeant-At-Arms) 糾察長應在各年會及會議中維持秩序及禮儀並履行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規定關於本職位之其他職務。 第三條 委員會(Committees) 第一項:複合區年會資格審查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s)應由現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及區秘書/財務長任之,由總監議會議長擔任主席。各副區總監擔任主席,區秘書/財務長及兩位非副區職員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各該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具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賦予之權利及職責。 第二項:複合區總監議會應任命、指派複合區年會委員會主席補齊下列複合區年會分項委員會召集人之職位:議事、提名、選舉、憲章及附則、規章及國際年會。各副區在各分項委員會至少應派代表一人,各分項委員會應執行總監議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條 年會議事規則(Rules for Convention Procedure) 第一項:區總監應制定區年會議事之程序並作為年會所有會議之程序。 第二項:除本憲章及附則或某一會議之議事規則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區會議或年會、任何區內閣、專區、分區、分會或屬於上列各組織之任何群體或委員會其有關進行程序的一切疑問均應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決定之。 第三項:區內各分會應根據國際理事會隨時採用的議事規則之條件及規定訴求所有的抱怨、爭議或請求。 第五條 提名及簽署(Nomination and Endorsement):國際理事及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 第一項:依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規定,任合複合區內所轄分會會員在其所屬區及複合區或得提名為國際理事或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者應: (a)於投票表決提名問題之區(副或複合)年會舉行日前三十日將請求簽署之書面意願書送交(郵寄或親送)區總監及其所屬之複合區執行/主計長。 (b)送意願書時應附具符合國際憲章及附則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項:每一意願書應由區總監及區秘書/財務長立刻轉交各該年會之提名委員會審查,為求完備可要求該候選人依國際憲章及附則提供補充資料證明其意願及所須資格,然後將符合程序及憲章規定之候選人之姓名於各該年會中提名。 第三項:每一候選人得發表不超過三分鐘的附議演講。 第四項:候選人簽署之表決應以不記名書面投票,但候選人只有一位得以口頭表決之。被提名人獲得過半數時應被宣佈為獲得各該年會及區(副及複合)之簽署(當選)。如遇同票或未達到半數時,優由獲得最高票的二人繼續投票至其中一人過半數為止。 第五項:區(副及複合)年會之簽署證明應由區及複合區被指定之職員依國際憲章及附則之要求,以書面送達國際總會。 第六項:凡複合區內分會會員之任何候選簽署未符合本第五條之規定時應為無效。 第六條 會計年度(Fisical Year) 第一項:本複合區之會計年度應自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七條 修訂(Amendments) 第一項:本憲章僅可在複合區年會中修訂,由年會之憲章及附則委員會經過半數贊成後提出其決議報告。 第二項:修訂案不得在年會中提出報告或表決除非於年會舉行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分送複合區內各分會並說明將於年會中表決。 第三項:除修訂案中另有規定外,各修訂案應於通過之複合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第八條 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 本憲章及附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後於該複合區年會閉幕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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