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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釋篇

壹、會章部份:
一、複合區分區案,應注意事項:
300複合區如果要分為幾個複合區,不會被編為300A、300B......等,"300"只代表一個複合區,所以每一個新的複合區會有一個新的編號,我想"300"這個編號就不會再用了。複合區及所屬副區的編號要由國際總會的資訊管理部門(MIS)為新的複合區下所屬副區找到可用的四個字元的數字來設定,過程相當複雜。
如果貴複合區考慮在不久的將來分區的話,請注意下列幾點:
1.分區提案需在複合區年會獲得超過2/3票數通過,然後才能提報到國際理事會。
2.在年會結束後,需由總監議會議長(Council Chairman)發出信函附上所有必要的資料(包括會議記錄、地圖、分會/副區一覽表......等)。
3.分區提案必須提報予10/11月的國際理事會,這是理事會唯一受理分區案的會議。
(國際總會亞太部門經理1998/05/19函釋)
二、對於不符合憲章規定的區總監選舉的抗議程序:
壽利瓦國際總會長令本人回覆1997年5月6日,貴函有關300A1區副區總監競選之問題。國際理事會政策對副區總監競選結果抗議有如下規定,希望能為各位解決問題。
以下為對不符合憲章規定的區總監選舉的抗議程序:
A.抗議
1.僅可由落選之區總監/副區監督候選人向該區提出。
2.抗議原因必須以電報、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在選舉結束後五天內送達總會,正式抗議書須以原件郵寄或專人遞送之方式則可再多五天送達總會。傳真文件不算正式文件。
3.必須比照下列第C項規定。
4.必須附寄五百美元或同值當地幣制的抗議費。若國際理事會證實此項抗議確屬實情,即退還抗議費。
5.同時抗議人必須將抗議書副本以同樣的遞送方式送各抗議對象。雖然總會法律長在收到抗議書後,在可行的情形下寄副本郵給各抗議對象,但這並不表示抗議人便不須遞送抗議副本給各抗議對象。若有須要,尚須提出遞送抗議書副本的證明。
6.遞送文件的方式,與抗議有關的人士須將所有有關抗議之文件寄總會法律長,繼由法律長轉交各憲章暨附則委員及各國理事,而不可直接交。
B.答覆
1.答覆抗議的方式必須比照第C項規定,並須將答覆原件郵寄或專人遞送,在舉辦國際年會前之國際理事會例會前二十( 20天)送達總會。總會法律長在與憲章與附則委員會商討之後,可以准許五天內以傳真方式答覆,並/或將正式答覆文件的寄達期限再加延五天。
2.舉行選舉的該年會記錄應與答覆文件同寄。該記錄應包括該年會舉行程序及選舉結果,並須經過區總監及此內閣秘書長證實其正確性。
C.抗議與答覆的方式:
1.抗議應依次包括以下各點:(1)正確並公正地詳列抗議的各項理由;(2)包括各抗議人的意願及理由;(3)簡短說明希望有甚麼結果。
2.抗議文件(附錄在內)的字體大小必須至少是六分之一英寸。註解的字體大小必須至少是八分之一英寸。不可為了增加一頁中的內容而將字體縮小。以影印方式將字體縮小的文件將被退回。文件必須採用不透明、大小八點五英寸寬十一英寸長的紙張,每行之間須空一行,每頁的上下左右均須留四分之三英寸空白,在文件左上角打釘。
3.文件總共不可超過十(10)頁,除另可加五(5)頁抗議證明之外,不可另增頁數。除了以上的頁數規定之外,另須一封面頁,其上須有下列各項資料:(1)區號;(2)抗議者姓名、地址、及傳真號碼;(3)抗議對象姓名、地址、及傳真號碼;(4)選舉日期;及(5)選舉結果及選票數目。
4.抗議文件的最後一頁必須要有抗議者的署名。
5.不符合規定之抗議文件總會首席法律顧問不加受理,並將指出不合規定之處。改正之後的抗議文件若能在截止日前遞送,仍算合規定。國際理事會可以透過憲章及附則委員會拒絕受理不照正規遞送的第二度呈遞的抗議文件。
國際理事會不必接收或回答任何不符合以上規定之抗議書。(總會助理法律顧問凱倫多利尼克1997.5.12函譯)
三、分會副會長必須經由選舉產生:
如果該分會採用分會標準章程及附則作為其準則,按分會標準章程及附則第九條規定:所有分會每年須選舉其幹事包括副會長。因此,所有分會的副會長必須經由選舉。(總會首席法律顧問蓋瑞因拉剖提納1997.3.11函釋)
四、複合區所屬各副區重劃區界程序:
國際憲章第七條第三節有重劃區界的主要規定,其中規定重劃區界的申請必須有複合區中三分之二的副區的區年會通過,以及複合區年會的通過,並且重劃區界中所涉及的每一個副區均須至少有三十五個正常分會,至少有一千二百五十位會員。重劃區界的申請得到區年會及複合區年會的通過之後,便可向國際理事會提出申請。
茲為您寄上有關重劃區界的規定,重劃區界的個別問題可函區及分會行政管理司。
國際憲章第七章第三節規定區界重劃申請均須經過國際理事會的審核。
1.獅子會區(單區或複合區)可比照下列規定交重劃區界的申請文件:
a.經證實的(單區或複合區)通過重劃區界的申請之區年會記錄複本。
b.重劃區界的新界線或改變界限的地圖一份。
c.重劃區界後各新副區內的分會名單,若僅得申請分會轉到另區,則轉區的分會名單。
2.將區界重劃申請交總會之前,所有有關區的所有帳目必須業已,或在年度結束前九十天前付清。所欠帳目需交有關區需平均分擔,並須有書面核准該項分擔的文件。重劃區界之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所有未付清的帳目均將自動平等分劃至有關之新區的帳戶下。(各新區所同意分擔的帳目必須由總監議會議長、總監及副總監簽名)。
3.重劃副區之區界後,在情況許可下,新副區當中之一應以舊的副區名為名。
4.若區界的重劃欲於下屆國際年會結束後生效,申請文件必須在10/11月國際事會例會前三十天寄達總會。
5.對區界重劃有異議的副區可向理事會投異議書。
6.理事會所核准的區界重劃規定在核准六個月後始生效。
五、複合區分區案必需提國際理事會通過:
您1999年8月18日之傳真敬悉。是的,兩個副區就可以組成一個複合區。
就如法律部門寄給您的標題為“分區(Redistrict)”的資料上面所載,所有的分區提案(增加複合區也被視為“分區”)必需提到國際理事會秋季(10/11月)例會上討論,才能在次年度的七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國際總會亞太部門經理1999年8月19日函)
貳、稅法部份: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免稅之適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四項免稅規定,係指限於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而言。至於是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應視其設立章程如何及經營業務之性質如何而定。如有疑問,請提出具體案情及有關文件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個別予以認定。又文教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僅以其財產出租收取租金而非出租為業者,應不視為係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但是否已構成出租為業,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依規定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再接受捐款者,該捐款仍屬前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之經常性收入,但依其章程規定,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再接受捐款部份如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章程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其基金之增加,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68.10.9台稅第三七一一三號函)
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之闡釋
上開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其用於與其所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者」,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節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
(財政部73.10.27台財稅第六一九八一號函)
三、文教公益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處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經本部參酌其特定事實或需要,依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核准免受此項限制後,如原核准之特定事實或需要,存續於往後數年度者,可由該管稽徵機關逕予核辦,免再逐年函報本部核定,以資簡化。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七五三六五六五號函)
四、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有關百分之八十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於適用首揭條款有關「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之規定時,為促使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按其創設宗旨從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活動,應就其附屬作業組織先行依收入、支出計算出之所得額,併入財團法人本身收入項下合併申報,即以「機關團體之經常性支出」占「機關團體之收入加計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為準,據以核定所得稅之徵免。
至附屬作業組織發生虧損,於計算前項支出比例時,可列為機關團體之支出項下計算。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釋疑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四九三一號函)
主旨: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
說明:二、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宗教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資簡化。惟上開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自八十四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合於所得稅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釋疑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八五一九○六五七四號函)
主旨:核釋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等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疑義。
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等機關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收取會員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依本部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四九三一號函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自八十四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