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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會員人數異動須於每月24日24:00前上網填報,7-12月上半年度會費依6月會員人數繳納

附錄

區年會議事規則
規則1. 區總監應制定區年會議事之程序,除註冊及資格證明之時間外,不可變更。變更以公佈之議事程序須在任何會議階段由出席已達法定人數之以資格認證的正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在任何會議階段,已資格認證的正代表親自出席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規則2. 除國際獅子會國際憲章及附則、區之憲章及附則、國內習慣及慣例或本規則之規定外,有關進行程序的一切疑問均應按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決定。
規則3. 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應由區總監擔任之,由區秘書/財務長及區總監所指定其他兩位非區職員之獅友擔任委員;然而,區總監可指定任何其他委員為主席。此資格審查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證明分會正代表之資格。執行此項職責時,此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有國內習慣及慣例或最新修正羅伯議事規則所賦予之權利及應執行之職務。
規則4.(a)除已另指派,區總監應於年會之前指派由三位成員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之職責應為審查各被提名候選人之資格及決定是否合於資格。
(b)候選人在提名委員會提出最後報告前可撤回同意書。
規則5. 替換正代表或副代表
(a)欲替換已證明資格之正代表及/或副代表時,此替換必須放棄已發給他的會員資格證書副本。
(b)在投票日一位證明資格之副代表可提出相同獅子會之已確認資格之正代表證明書副本給選務人員以被允許領取選票及投票、而選務人員將在各獅子會之正代表名冊做必須之記號。未經證明資格之副代表不可代理已證明資格或未證明資格之正代表。
規則6. 提名區總監或區副總監及其他年會必須遞補職位之候選人得發表不超過一分鐘的提名及附議演講。
規則7.(a)區總監應於年會之前指派由三位成員所組成之選舉委員會主席。每位被提名之候選人應有資格由其分會指派一位觀察員。此觀察員只可督導選舉之程序不可直接參與委員會之決議。
(b)此選舉委員會應負責準備之用具、選舉之統計圖表及解決個別選票的有效性問題。此委員會之決定為最後之決定且有拘束力。
(c)此選舉委員會應準備一選舉結果的綜合報告包括以下部分:日期、時間及選舉地點、候選人的詳細選舉結果;委員會成員及觀察員之簽名。應提供委員會報告之副本給區總監、總監議會議長及所有的候選人。
規則8. 選舉
(a)選舉權應已在決定地點及時間舉行。
(b)正代表應向選務人員提出其資格證明以取得選票。資格一經證明,正代表應投票。
(c)選舉人應在其所選擇的候選人之姓名上適當的位置做記號以表明其選舉。記號須做在適當的位置方為有效。任何選票圈選超過該職位應選舉人數之被提名人時,應宣佈選票之該部分無效。
(d)區總監選舉應為過半數決之。若區總監選舉得票未超過半數,應發生職務出缺並適用國際憲章第四條第七項(d)款之規定,應遵照本規則(e)款辦理。
(e)所有其他職位之選舉應為過半數決之。
若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都未超過半數,應依本章程之規定繼續投票至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為止
推薦獅友為指派區總監特別會議議事規則
規則1.若區總監之職位出缺,應為前任區總監之職責,若其無法執行,或由可執行職責的最近期卸任的前區總監,於接到國際總會通知後,召集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秘書長、財務長、秘書/財務長、所有為正常授證分會的正常會員之前國際總會長、前國際理事及前區總監開會,其目的推薦一位獅友由國際理事會指派為區總監。
規則2.此書面邀請函應及早送出,必能達到於收到通知十五日內舉行會議之要求。前任區總監為會議主席應有權決定地點、日期及時間。然而,他/她必須近期所能選擇一位置適中之地點集合於十五日內之要求的合適之會議日期及時間。
規則3.主席應保留書面的出席名單。
規則4.每位有資格出席會議之獅友得當場提名一位候選人。
規則5.每位被提名者應被准許一次三分鐘只為代表他/她的附議演講及本人演講另外的五分鐘。當各位被提名者都有機會發表演說後,主席應宣佈提名截止。提名截止後不得再接受其他提名。
規則6.選舉
(a)提名截止後應立即進行選舉。
(b)選舉應為書面投票,除非過半數出席會議成員選擇其他的選舉方式。
(c)選舉人應將其所選擇的人之姓名寫在選票上。任何選票一位以上被提名人應宣佈無效。
(d)推薦獅友為指派區總監之選舉應為過半數決之。若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都未超過半數,應依本規則6之規定繼續投票至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為止。
規則7.在會議結束後,但不得超過會議結束後七天,主席應將選舉結果之書面報告連同邀請函及會議出席名單等證件送交國際總會。
規則8.國際理事會遵循國際憲章第七條第9項(a)(4)款之規定應考慮,但不限於此特別會議所決議之任何推薦人選。國際理事會保留指派被推薦人或其他分會會員為區總監(所餘任期)之權利。
推薦獅友為指派區總監特別會議議事規則摘要
1、國際總會通知召集特別會議推薦一位獅友以指派為區總監。
2、前任區總監應為特別會議準備書面邀請函。邀請函應寄給區總監、前任區總監、區副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秘書長、財務長、秘書/財務長、所有為正常授證分會的正常會員之前國際總會長、前國際理事及前區總監。邀請函應敘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3、主席應保留書面的出席名單。
4、提名為當場提名。每位被提名者應被准許演講五分鐘。她的支持者演講另外的三分鐘。
5、提名截止後應立即進行選舉。選舉應為書面投票,除非過半數出席會議成員選擇其他的選舉方式。
6、建議選舉應為出席投票過半數決之。若無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都超過半數,應依本規則繼續投票。
7、會議結束後主席應轉遞選舉結果。